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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政府食堂饭菜”扰乱了官员钦定的秩序

(2012-07-06 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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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抢政府食堂饭菜”扰乱了官员钦定的秩序

 

 

                      杨 

去镇政府解决问题,时至中午饭点,农妇黄满云和另外25位村民进入镇政府食堂,吃了一顿饭。哪知,派出所以“带头将镇政府食堂饭抢光,导致政府工作人员午饭没有饭菜,严重影响政府的正常秩序”为由,将黄满云行政拘留15天。黄满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仁寿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2日下午2点,此案在四川仁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京报》7月3日)

  这事不过就是26名村民到镇政府反映情况,中午时分在镇政府食堂吃了一餐饭。至于上纲上线到扰乱公共秩序,至于将当事人黄满云处以拘留15天吗?在我看来,这一于法无据的行政处罚,其实质是要维护官员们钦定的秩序而已。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黄满云等人向镇政府反映问题,即使是言语上有激烈之处,那也是属于公民正常申诉权利的范围之内,对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有影响之处,政府工作人员理应容忍,如果这也算扰乱了秩序,那么政府机关的秩序该有多脆弱?至于到政府食堂吃饭,他们并非扰乱食堂秩序还照章付费,法律甚至是该镇政府也没有规定普通公民不能到傎政府食堂吃饭,扰乱公共秩序更是不知从何谈起?

  相反,对于一个政府来说,受到公民申诉、上访的“骚扰”,是政府应当承受的职责之一。因为,政府本身就是由纳税人纳税养活的,政府的全部职责就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解决公民的困难与纠纷。政府领导人和公职人员,就是要静下心来听取公民的申诉和控告,就是要帮助公民解决问题。公职人员耳朵中就要承受一些公民的聒噪之音,这种聒噪不是扰乱公共秩序,而是政府本身工作要承受的一部分。至于政府食堂,作为一个亲民的政府,也应当多与民同乐,开放食堂让公民监督,允许不方便的公民进餐,公民来政府食堂进餐也是帮助政府促进工作,不是什么扰乱公共秩序。

如今,黄满云将警方告上法庭,那么,警方就具有举证的义务,必须举出黄满云是如何扰乱了公共秩序,是如何让政府机关不能正常工作,也必须举出证据证明他们的行为不是属于公民正常行使申诉、控告权利,否则,法庭就应当判处警方败诉。

  其实,在我看来,黄满云等人上访也好,到政府食堂吃饭也罢,她们根本不是扰乱了公共秩序,而是某些机关自定的秩序,是官员钦定的秩序。在领导和官员们看来,某地的秩序就是由他们安排和钦定,要征谁的地就征谁的地,想补偿多少钱就补偿多少钱。如果谁不服从,谁就是破坏了他们钦定的秩序,那么,带头人就是反对官员、反对政府,去上访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官员们就要找个罪名治你,直至让你服从钦定的秩序为止。所以,警方以所谓的“抢政府食堂饭菜”扰乱公共秩序为名拘留黄满云,就是采取“声东击西式的治罪”,因为你上访反抗钦定秩序,就找个“抢政府食堂饭菜”的罪名治你。通过这种治罪,让自己治下之民都服从钦定秩序。如此,在钦定秩序之下,就便利于大小官员谋取政绩,甚至坐地分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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