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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破车窗”查酒驾亟待法律规范

(2012-06-01 09: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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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砸破车窗”查酒驾亟待法律规范

   杨 

5月27日日凌晨1-4时,深圳交警在全市设38个点“猎虎”查酒驾。行动进行了约两小时,深圳东路查车点拦停了一辆深色宝马。车上男子拒不接受检查,交警劝告无效后采取强制措施,砸破车窗并对该男子进行酒精测试,证实为酒后驾驶,现场查扣其证件并处罚款。(《南方都市报》5月28日)

“酒驾猛于虎”,就在5月26日,深圳就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红色的GTR跑车司机酒后驾驶并飙车,造成了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深圳交警严查酒驾的举措值得肯定,但用“砸破车窗”方式来进行酒精测试的强制措施,亟待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交警对于拒不配合酒精测试的公民,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很有必要的。问题在于,“砸破车窗”属于那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它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也不属于“处置财物”(主要方式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当然,《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砸破车窗”勉强也可以解释为“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并且对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需要在什么条件行使、需要什么样的程序更没有规定,容易引发人们争议,也会让人们对交警是否会滥用权力产生担心。

  也正因为“砸破车窗”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这种方式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是否要进行赔偿,如何进行赔偿也存在争议。深圳市交警局方面表示,依照相关规定,交警会对因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事主财产损失的部分,予以相应的补偿,“不存在砸了老百姓的东西就不赔偿。”应当说,并不是所有的执法行为都能采取“砸破车窗”,比如轻微的违章行为就不能使用严重损害公民财产的“砸破车窗”方式;也不是所有的“砸破车窗”都需要赔偿;如果是公民故意违法行为导致交警无法执法不得不“砸破车窗”,就不需要赔偿。但究竟什么时候需要使用这种方式,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还是应当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更妥。

从去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以来,各种逃避查处酒驾的行为层出不穷、千奇百怪,例如有人是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等。这些逃避查处的行为,给交警的执法带来新的问题,也会消解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一方面,立法者应当及明确“砸破车窗”等新执法方式,给予交警有力的武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逃避查处行为作为相应的规定,让他们无法从中沾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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