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飙车惨案的法律思考
(2012-05-29 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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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深圳飙车惨案的法律思考
5月26日凌晨,一辆红色GTR(日产豪车)跑车和一辆宝马车在深圳滨河大道玩起了飙车,红色GTR在滨海大道由东往西行至侨城东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辆的士发生碰撞,造成的士车内3人当场死亡,红色GTR车内一男三女也不同程度受伤。据深圳交警初步调查,红色GTR司机侯某超速醉驾,逃逸7小时后又到交警部门自首。目前,侯某已被交警部门刑事拘留。(《南方日报》5月27日)
又是一起惨烈的飙车肇事案,比起当年发生在杭州的飙车案来,深圳这起飙车案的惨烈程度和死亡人数有过之而无不及,杭州那次仅造成一人死亡,而此次则是造成3死3伤。一起起飙车案触目惊心,为何屡屡发生呢?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上,难道没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再有一个问题是,飙车造成再惨烈的交通事故,也与普通交通事故一样,最高只能判处7年的有期徒刑,这恐怕也是对飙车打击不力的一个体现。深圳这起飙车事件中,有目击者称“根据他开车多年的经验判断,速度至少在180码以上”,微博上,甚至有人称,“这辆车的速度达到280码”。而当年杭州飙车案,警方先是称速度为70码,后经公众质疑,认定为“车速在每小时84.1公里到101.2公里范围内”。而180码,在非高速公路上行使,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会造成什么样的危险,难以让人想像。但是,飙车造成惨烈后果,同样仅仅以交通肇事罪治罪。当年有人曾提出杭州飙车案的胡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法院并没有采纳,专家也否定。问题上是,如果一个人在非高速公路上将车飙到180码以上,他有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相信他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他这种主观心态难道不是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吗?为什么不可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呢?立法者和司法者是不是该考虑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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