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磊案,能否刀下留人
杨
涛
2012年3月20日下午4时许,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气氛有些肃杀。在书记员的引领下,全体到庭人员起立,审判长宣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等十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果这一结果一直保持到最高法院,那么,在中国的死刑薄上,又多添上了一个名字。这个结果当然为地方政府所欢喜,因为他们打下了一个“黑社会”,政绩上又增加了一些资本;对于当地老百姓来说,这事恐怕也是高兴的,毕竟他也干过不少让当地痛恨的事情,有过官商勾结的经历,更重要的是,他被官方包装为“黑社会”,而谁又不痛恨“黑社会”呢?
但谁也没有想到,这个所谓的“黑社会”也是任意司法的受害者呢?1983,当年刚刚15岁的聂磊,仅仅因为在街头跟着看热闹,看另外两个孩子强行索要另一个孩子的一块三毛钱,并为那个被索钱的孩子说了句公道话,就被以“抢劫罪”判刑六年。此后的聂磊被投入少管所服刑,聂父则不停地申诉,无果。一个怜悯聂父的警察劝他说,其实当时根据领导的意思,本想以流氓罪将聂磊判得更重,后来办案人员发现聂当时未满16岁,根据刑法规定,不对流氓罪负刑事责任,就改成了抢劫罪。经过2年多的申诉,当地司法机关最终象征性地改判为6个月拘役,并旋即释放了聂磊。(http://chenjieren.blog.sohu.com/213885193.html)
时至今日,难道这一段冤枉的经历,不会对他的心灵产生摧残吗?他走上犯罪的道路,跟司法的不公又能摆脱关系吗?当然,更重要的是,当年司法任意,司法不公,今天对他判处死刑,又是实现了公正了吗?
第一,对他的“黑社会”的定义有包装之嫌。聂磊辩护人钱列阳律师说“作为辩护人,我承认聂磊这些年以来存在违法行为并犯有罪行,但罪不当诛,对他只能依照实事求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合理、适度地追究刑事责任,绝不能无限上纲上线往黑社会上靠。”辩护律师认为:聂磊及其公司属下的部分人员,虽然犯有罪行,但并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黑社会特征。比如,聂磊团伙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组织纪律,而公诉机关为了证明他们是稳定的犯罪组织,甚至将聂磊规定公司成员不许吸毒、不许赌球等也作为证据。提到聂磊和其公司的组织纪律,一个曾经在聂磊公司担任过保安的当地青年说,从来没听说过聂磊规定了什么黑社会纪律,倒是经常听聂磊强调,一是不准参与强制拆迁,二是不许欺负弱势群体。
第二,对他判处死刑合适吗?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聂磊对9起故意伤害的事实不应全部负责。比如对其中两起伤害致死的案件,其中一起起命案,聂磊没有授意,没有参与,不应承担责任,并且死者的死亡和其未按遗嘱治疗亦有关系,不应把此事责任往聂磊头上推。对于另一起命案,虽然在殴打王军的时候,聂磊曾到过现场,但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聂磊动手打过王军,
而在王军被打之后,聂磊积极参与了对王的救治。而法院对直接动手打人致死的凶手刘峰国和王群力,分别只判了15年和13年,而对并未授意打人也未参与打人的聂磊却判了死刑。
在这样的判决背后,是不是有案外的因素,也值得我们考虑。一位参与辩护的律师说:在聂磊被抓之前,常常有当地官员希望借助聂磊的力量去强拆当地钉子户的房子,但屡遭聂磊拒绝,由此也结下了聂磊和有关官员之间的“梁子”。如果果真如此,那么,死刑的判决是不是“杀人灭口”呢?
因此,我希望,省法院在二审和最高法院在复核时,能秉着实事求是和严格依据法律,对此案认真重审和复核,对聂磊刀下留人,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就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不要为满足政绩,而拔高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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