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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16年难推车改,人大应积极回应

(2011-11-18 11: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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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面对16年难推车改,人大应积极回应

         杨 

 

 

从1994年政协委员梁文森提出《政府公车应该管制》开始,到2010年郑学定、肖幼美等12位人大代表一起推出《关于推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建议》,深圳两会已经连续16年出现公车改革的委员提案或者代表建议案。但是一届又一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努力并没有阻止公车私用在深圳的愈演愈烈。(《南方都市报》11月15日)

 16年弹指一瞬间,然而,16年时间过去,尽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断地呼吁公车改革,但深圳公车改革居然从走在全国前列,变成到明显落在了别人后面,公车私用是愈演愈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一腔热血显然付之东流。

  面对着公车改革停滞的局面,显然,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作为。一方面,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负有监督“一府二院”的职责,具有督促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人大代表关于公车改革的提案,代表着民众的呼声,人大必须正视来自代表和民众的诉求;另一方面,公车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政府机关本身就是现有公车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主导公车改革不具有中立性,也没有动力,而人大作为监督者,具有中立性,更有动力来推动改革。

 但是,人大回应代表关于人大代表关于公车改革的提案,不能再采取将提案转交相关政府机关答复的形式。因为,将提案转交给相关政府机关答复,等于仍然将公车改革的权力交还给政府本身,这无异于与虎谋皮,公车改革本身就要改革政府机关利益,他们当然能拖则拖、能推则推。所以,出现16年了公车改革仍然没有实质进展的情形,出现诸如“深圳公车改革时机、条件不成熟,不适合改革”之类的答复就不足为奇了。

 16年,岁月蹉跎,人生有几个16年,改革能经受起几个16年的折腾,在建设“法治政府”提出7年后的今天,在国务院逐步推行预算公开的今天,在公民对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决策权等权利诉求高涨的今天,深圳人大没有理由再让公车改革的提案再次搁浅。深圳人大理应积极主动地站起来来回应代表、委员的要求,其一是,立即组成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人士、民间人士和中立专家的调研组,就公车改革进行深入调查,提出改革方案,并提交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其二,是通过组织代表质询等多种形式,对政府公车数量、公车经费开支和公车使用情况对政府部门进行质询,了解公车使用情况与存在的弊端,争取民众的支持,减少阻力,推进公车改革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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