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获赔被判“敲诈勒索罪”是莫须有罪名
(2011-11-16 1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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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上访获赔被判“敲诈勒索罪”是莫须有罪名
11月2日,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某酒店内,黄仕均、黄玉灵两兄弟坐在桌边,二人又在商量如何为母亲曾秀珍“洗脱罪名”。自去年6月10日曾秀珍因敲诈勒索罪入狱以来,她的儿女一直在为其申诉。他们始终不明白,母亲获得的合理补偿,为何成了敲诈勒索的罪证。(《南方农村报》11月15日)
是不是向别人索要了钱,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是否定的。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意味着,被告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他还实施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曾秀珍获刑,与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因上访被诉“敲诈勒索政府罪” ,山西农民马继文因上访而被判“敲诈勒索政府罪”,何其相似。 他们都是因为上访而获罪,不同的在于,前者所谓的“敲诈”对象是违章建筑者,而后二者的“敲诈”对象是地方政府。但不管“敲诈”对象是谁,恐怕他们最终的获罪都与政府有关,因为他们上访都给当地政府制造了压力,都给地方政府形象“抹黑”,进而影响到政府官员维稳的政绩,所以,因为你上访了,不管你获得赔偿合不合法,就首先考虑刑罚伺候。但是,官员难道不会想想,如果政府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让公民及时得到补偿,公民会一次次图劳地上访吗?
曾秀珍获刑事件,从根本上反映了有关部门如何对待公民合法权利特别上访权利的问题,从上访遭到“安鼎信”,到上访“被精神病”,再到上访获“敲诈勒索罪”,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