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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获赔被判“敲诈勒索罪”是莫须有罪名

(2011-11-16 1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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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上访获赔被判“敲诈勒索罪”是莫须有罪名

                      杨 

 

 

 

11月2日,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某酒店内,黄仕均、黄玉灵两兄弟坐在桌边,二人又在商量如何为母亲曾秀珍“洗脱罪名”。自去年6月10日曾秀珍因敲诈勒索罪入狱以来,她的儿女一直在为其申诉。他们始终不明白,母亲获得的合理补偿,为何成了敲诈勒索的罪证。(《南方农村报》11月15日)

是不是向别人索要了钱,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是否定的。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意味着,被告人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他还实施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从报道上看,曾秀珍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所谓的“被害人”建房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2007年5月18日作出的《关于秋长镇(街道)维布村村民反映秋长镇(街道)维布村双棚老黄屋小组卖地的调查报告》显示:(2007)4月27日向当事人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责令其停工,并要求其在完善手续后方可动工;镇政府也曾多次阻止……至今,该地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其次,“被害人”建房上的土地占用了曾秀珍家的宅基地,而村集体既没有经过国土部门批准私卖土地,也没有得到曾秀珍本人的同意,曾秀珍要求得到补偿要求是正当的,即使这种补偿要求比其他人曾秀珍的要求更高也不为过份。

 曾秀珍也没有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 曾秀珍虽然要求归还土地进行了上访,但需要指出的是, 上访本身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曾秀珍在没有得到自己合法诉求时,当然有权上访,她的上访行为既没有损害或者威胁到违章建筑者的人身也没有损害他们的名誉,因为他们本身就是违法建筑。何况,如果曾秀珍上访诉求合法,违章建筑者理应补偿钱给她,如果她上访诉求不合法,有关部门也不会强迫违章建筑者赔偿钱给曾秀珍,违章建筑者也不会损失什么。所以,从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来看,曾秀珍并不构成这一罪名。

 相反,如果认定曾秀珍因为上访获赔构成“敲诈勒索罪”,那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公民上访的权利,堵塞了公民寻找合法救济的渠道。试想,曾秀珍自家的宅基地被村集体违法出卖,国土部门干涉也无结果,曾秀珍不上访还能靠什么,而上访的目的就是要求纠正违法或者获得赔偿。但很多情形下,上访并不能达到自己的合法目的,或者要花费无数精力才勉强达到合法目的,上访有时只是一种姿态,迫使对方自己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进行妥协,倘若连上访让对方主动赔偿都获罪,那等于否定了上访的权利,那么,公民就只能采用极端的手段维权,自焚、上街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那社会将更不稳定。

曾秀珍获刑,与河北张家口贾文等7村民因上访被诉“敲诈勒索政府罪” ,山西农民马继文因上访而被判“敲诈勒索政府罪”,何其相似。 他们都是因为上访而获罪,不同的在于,前者所谓的“敲诈”对象是违章建筑者,而后二者的“敲诈”对象是地方政府。但不管“敲诈”对象是谁,恐怕他们最终的获罪都与政府有关,因为他们上访都给当地政府制造了压力,都给地方政府形象“抹黑”,进而影响到政府官员维稳的政绩,所以,因为你上访了,不管你获得赔偿合不合法,就首先考虑刑罚伺候。但是,官员难道不会想想,如果政府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让公民及时得到补偿,公民会一次次图劳地上访吗?

曾秀珍获刑事件,从根本上反映了有关部门如何对待公民合法权利特别上访权利的问题,从上访遭到“安鼎信”,到上访“被精神病”,再到上访获“敲诈勒索罪”,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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