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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踢皮球:变异的“司法理性”亟须纠正

(2011-08-02 2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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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错案踢皮球:变异的“司法理性”亟须纠正

                     杨 

 

“现在找检察院,检察院说案子在法院;找法院,法院说案子他们已经退回了检察院。”7月7日,河北省涉县河南店镇胡峪村村民贾忠海告诉记者,5年里,他的妻子刘志连的案件反反复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还曾作出过死缓的判决,刘目前仍被关押在涉县看守所。“但现在却突然成了没人过问的‘无主悬案’。”(《中国青年报》8月1日)

   一个被邯郸市中院曾判处过死缓的案件,因为被河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事态就急转而下,邯郸市中院准许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邯郸市检察院退回涉县检察院,涉县检察院又将它起诉到涉县法院,而法院拒不收案,案件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反反复复踢皮球,当事人无望地在看守所等候着“球赛”的结果。

      从这一起案件中,很清晰地看出相关司法机关的“理性”,谁也不愿意最后接手和处理这个烫手的“山芋”,于是,他们在二条线上展开了作战,形成了司法史上的奇观:一条线是检法之间的作战,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邯郸市中院本可作出无罪判决,但他们乐于让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涉县检察院本可作出不起诉,但他们执意要将案件起诉到涉县法院;另一条线是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作战,对于这起案件,邯郸市检察院也本可作出“存疑不诉”,但他们并不想在自己的手中结束此事,引火烧身,便将其退回到下级的涉县检察院。

    他们都很明智,都很理性,符合经济学上所说的“理性经济人”,我想,如果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冲浪,是要赚大钱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两个核心和关键问题,一个是国家赔偿,一个是责任追究的问题。涉县一位政法工作人员表示,此案“一旦涉及国家赔偿,这个案子没有100万下不来。”所以,邯郸市中院愿意将此案退回给邯郸市检察院,先前他们判处刘志连死缓的事情就一笔勾销,不需要国家赔偿,也无须追究责任人;邯郸市检察院不愿意作出不起诉决定,他们利用他们上级领导下级的权力,将它推到涉县检察院,让下级检察院来揩屁股;当然,涉县检察院也不愿意去承担这一责任,便将这一烫手的“山芋”往涉县法院推,整个案件就成为了“罗生门”。

    不过,仅仅看出检法之间这一层的“司法理性”,并不算高明,因为国家赔偿深入人心的今天,任何人都可以看出端倪,但我看到了更深层次的“司法理性”,一种有些令人毛骨悚然的“理性”,那就是检法之间其实想坐实这一案件的意图。涉县检察院之所以敢于一次次将案件往涉县法院送,因为他们有“尚方宝剑”在手,涉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当时由市人民检察院从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然后在县里,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人民法院,是市里检察院和法院两家商量好的。”这话的言下之意是,市里检法两家,并不想认真纠正此案,他们是想通过将管辖权下调一级,将案件坐实,同时,被告人上诉也上诉不到省高院,以此来避开省高院的监督,如此,只要判处被告人有罪,实际上所有司法机关都不需要赔偿与承担责任。曾记否,当初佘详林案件,不就是因为中院判不下了,就放到县里来判,作出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最终酿成错案。

     市场经济下,每个人可以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行动,不过,他同样要遵守法律。而对于掌握公权力的司法机关而言,却不能考虑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因为公权力的所有目的,就是为了公众利益,保证公平、公正,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司法除了遵守法律的理性外,不应当存在为自身谋利和推卸责任的“理性”。在邯郸市,这样的“司法理性”居然能大行其道,并无法得到纠正,这说明,在某些地方,司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已然成为常态,让司法在阳光下普照,让权利监督权力,权力制约权力势在必行。譬如这起案件,必须向公众和媒体相关细节,让更多人介入监督,同时人大和上级司法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及时纠正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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