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赔偿限额是经济垄断上的法律垄断
(2011-07-28 19: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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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火车赔偿限额是经济垄断上的法律垄断
7.23动车脱轨事故,目前进入善后赔偿阶段。而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的幸存者周君,还在为3年前那场浩劫留下的伤痛而奔波。尽管周君没有告诉记者,当年铁路方面给了她多少赔偿,但是记者查阅相关信息显示,当年胶济铁路事故,铁路方面对于死难者的赔偿是每人20万元。显然,给周君的赔偿不可能高于这个数。(《今日早报》7月27日)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周君从德国进口的一只假肢,费用就是80万元,至于她的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等等,更是天文数字,区区20万元,不过是九牛一毛,你该会怎么想?也许你会和我一样,感叹于铁道部门的“牛气”,它们不但垄断了所有的铁道运输及关联企业,而且在赔偿问题上还享受着超市场主体的待遇,将法律也垄断起来了。
其实,任何所谓的公民伤亡“限额”的规定都是违背常理和违背法律的,因为人的生命无价,而人的治疗费用更不能限额的。《侵权行为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公民受伤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岂能是17.2万元了得?死亡赔偿金也是有一系列的计算标准,17.2万元赔偿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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