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火车赔偿限额是经济垄断上的法律垄断

(2011-07-28 19:05:41)
标签:

杂谈

火车赔偿限额是经济垄断上的法律垄断

         杨 

7.23动车脱轨事故,目前进入善后赔偿阶段。而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的幸存者周君,还在为3年前那场浩劫留下的伤痛而奔波。尽管周君没有告诉记者,当年铁路方面给了她多少赔偿,但是记者查阅相关信息显示,当年胶济铁路事故,铁路方面对于死难者的赔偿是每人20万元。显然,给周君的赔偿不可能高于这个数。(《今日早报》7月27日)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周君从德国进口的一只假肢,费用就是80万元,至于她的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等等,更是天文数字,区区20万元,不过是九牛一毛,你该会怎么想?也许你会和我一样,感叹于铁道部门的“牛气”,它们不但垄断了所有的铁道运输及关联企业,而且在赔偿问题上还享受着超市场主体的待遇,将法律也垄断起来了。

  此话怎讲?根据2007年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对事故中每位旅客的赔偿限额统一都是15万元,对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加上1992年修改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赔付给旅客的最高2万元的保险金。共计17.2万元。也就是说,在火车事故中,不管是死是活,不管损失有多大,也不管后续治疗要多少钱,铁道部门17.2万元一口价买断。当然,如果铁道部门大发慈悲,也会将社会慈善捐款一并计入,让死难者家属实际所得更多一些,比如此次7?23动车脱轨事故,每位死难者家属可得50万,但这50万中包含“事故赔偿金、一次性专项帮扶款以及爱心捐助款”。

 再没有比这更荒唐之事了。根据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万元,而在伊春空难遇难者实际获赔偿96万元。这就让人感觉不可理喻,坐火车的公民与坐飞机的公民同样是共和国公民,为何坐火车的公民伤亡只能赔偿17.2万元,而坐飞机的公民伤亡能赔偿40万?

其实,任何所谓的公民伤亡“限额”的规定都是违背常理和违背法律的,因为人的生命无价,而人的治疗费用更不能限额的。《侵权行为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公民受伤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系列费用,岂能是17.2万元了得?死亡赔偿金也是有一系列的计算标准,17.2万元赔偿什么呢?

 当然,有人要说了,火车伤亡赔偿限额的标准是国务院发布《条例》的,不过,《条例》只是行政法规,而《侵权行为法》是法律,法律的位阶比行政法规更高,在司法实践中,理应适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

 以上种种追问,我们完全可以看出,火车制定的限额标准让铁道部门享受了超市场主体待遇,享受了超法律待遇。这种超法律的待遇,让这位在垄断了所有铁路资源的“共和国长子”---铁道部门,更具备了垄断实力。然而,这种经济垄断之上的法律垄断的“双重垄断”,不但打破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更破坏了法律的尊严,这种的垄断能一直能延续下来,可“真是个奇迹”。这种对于法律的垄断,和铁道部门的经济垄断一样,到了非改革不可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