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两种为药家鑫“辩护”的言论
(2011-04-06 16:57:24)
标签:
杂谈 |
区分两种为药家鑫“辩护”的言论
“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药家鑫事件中的死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很难想像,据留言人的资料显示,如此的话语竟然来自一个大学生药家鑫的同门师妹李颖。(《重庆晚报》4月4日)
围绕着药家鑫案,我们的社会再次发生分裂,一派对药家鑫严加斥责,要求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另一派则认为他虽然罪行严重,但罪不至死,且有从轻情节,希望能保留他一条性命。其实,一个社会,存在多种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真理只有在“意见的自由市场”博弈中才能胜出,并且这种经过意见市场洗礼胜出的真理才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并且能得到人们的信服。
即使是一个坏人,他也有权进行辩护,别人也有权为他进行辩护。辩护是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我始终相信,尊重坏人的权利,让坏人也能得到充分的辩护恰恰是一个国家尊重人权的睛雨表。尊重坏人的权利恰恰也是保护好人权利的前提,如果我们连坏人的合法权利都可以保护,那么好人的合法权利就没有理由不保护,如果坏人的合法权利不保护,那么,权力滥用最终也会到好人头上来。所以,为药家鑫的正当辩护的言论不应当受到网络暴力攻击。
然而,药家鑫的同门师妹李颖一句“我要是他(药家鑫),我也捅……怎么没想着受害人(药家鑫事件中的死者)当时不要脸来着,记车牌?”的横空问世,却完全践踏了法律底线,践踏了人伦底线,已经不再是为药家鑫的正当辩护了。绝对禁止杀害无辜,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和人伦的要求,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一个人杀人理由,何况,被害人“记车牌”是天经地义。李颖的话,已经不再是为药家鑫进行法律上的辩护,而是为他的凶残,为“药家鑫们”的凶残进行强词夺理。这种言论遭受到人们的批判、谴责、抨击、揭露是理所当然,因为这话,在性质上比纳粹掩饰屠杀犹太人的罪行更严重,而是相等于希特勒所说,犹太人是劣等民族,杀害他们是应当的。
今天,在李颖说出这种伤天害理的言语时,区分这两种为药家鑫“辩护”的言论特别重要,因为,李颖貌似为药家鑫进行“辩护”的言论,却完全可能让一些理性的“辩护”声音淹没在道德批判的汪洋大海之中。在我看来,一个社会容忍在法律与人伦底上为药家鑫“正当辩护”的言论,是一个社会走向宽容、多元化和文明的体现;一个社会懂得对那种在法律与人伦底线为药家鑫“辨护”言论进行批判,也昭示着一个社会底线在确立。但是,将两者混为一谈,一起打包进行攻击,甚至是进行人身威胁,则意味着我们的社会离成熟与理性还很远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