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当迅速介入“瘦肉精事件”
(2011-03-22 23: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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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检察机关当迅速介入“瘦肉精事件”
3月19日,南京市建邺区纪委、监察局对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某等3名涉案人员提出行政撤职的监察建议,对沙洲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人王某,由其主管部门沙洲街道农办予以清退。(《京华时报》3月21日)此外,身陷“瘦肉精事件”漩涡的双汇集团不久前继致歉后再次发表声明,宣布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
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而使用添加“瘦肉精”,早在2008年就被最高检和公安部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显然,河南“瘦肉精事件”已经触犯了刑法,必须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没有看到司法介入的影子,特别是造假情节恶劣的双汇集团,有关部门只是任由双汇集团自己对有关人员免职来丢卒保帅,对他们涉及刑事犯罪之事视而不见。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呼吁当地检察机关应当迅速介入“瘦肉精事件”。
此外,检察机关尽快介入“瘦肉精事件”事件,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必须深入查处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贿赂犯罪。从媒体披露来看,有关监管部门明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却一路放行,每头猪花两元钱就能买到三大证明,再花上100元打点河南省省界的检查站,便可以一路绿灯送到南京一些定点屠宰场。无需检测“瘦肉精”,每头猪交10元钱就能得到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这里面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受贿罪等,这些罪名都是检察机关所管辖。对于这些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不能由纪委的违纪处理代替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由检察机关介入深入调查,大力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