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拍手称快也不能为“公权闯红灯”撑腰
(2011-03-21 2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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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公众拍手称快也不能为“公权闯红灯”撑腰
3月19日,本报公布了武汉市第一批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乱穿马路、乱扔垃圾的市民名单,并附了视频截图,在市民中引起巨大反响,百姓们对这一举措纷纷叫好。(《武汉晚报》3月20日)
显然,在公众拍手称快与法律、权利之间,前者不能逾越后者。首先,公众并不是天然和总是正确的,公众也可能在鼓动之下形成“集体无意识”,甚至,民主也会成为“多数人暴政”(托克维尔语)。所以,在有些时候,我们必须时刻警惕来自大众的喧嚣,让公众不能逾越法律和权利的底线,因为“歇斯底里的大众会突破‘羊皮纸的障碍’限制自由。”(麦迪逊语)
其次,捍卫法律和权利并不与公众的意志矛盾。权利并不是单独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属于所有的人,今天捍卫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权利,也就是捍卫其他所有人的权利,因为没有维权意识,所有人的权利迟早会被侵犯。同样,法律也是体现公众的意志,只不过,法律相对于一时一地的公众拍手称快而言,法律是最大多数人经过深思熟虑并经法定程序体现出来的公众意志。法律是反映出长远的、最大多数人的公众利益。
尽管我认为公众的拍手称快不能成为政府部门曝光的依据,但并不等于我赞同政府可以漠视公众的意见,恰恰相反,政府部门执法必须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首先,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政府到底该如何执法,政府部门必须听取公众的意见,根据公众的满意度来妥善执法,并适时调整自己的执法规范,公众的意见应当成为政府执法的指南针。其次,即便是对于法律,如果大多数公众对于其越来越不满意,政府部门和立法者就应当认真考虑法律本身存在的价值,考虑法律本身是否属于“恶法”或者法律已经落后于时代不合时宜,就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提交立法机关加以修改。具体到乱闯红灯、乱停车辆、乱穿马路、乱扔垃圾等行为来说,如果说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曝光,那么,如果将曝光通过法定程序规定为法律,那也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