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常回家看看”:立法鼓励可以,强制不必

(2011-01-06 18:24:41)
标签:

杂谈

常回家看看”:立法鼓励可以,强制不必

              

 

 

新修订的老年法内容引起关注。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如果老人就这一点诉诸法律,法院自此以后就应该立案受理。(《山东商报》1月5日)

  想当年,一首《常回家看看》歌曲红遍大江南北。老子说“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那么,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正因为现在的子女都忙忙碌碌,很少回家看看空巢的老人,让老人对子女“常回家看看”充满渴望,才让这首歌曲走红?

的确,今天,子女对于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太重要了。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通提高了,再加上社会保障的日益完善,许多老年人衣食基本无忧,但是,他们能得到子女的精神慰藉却是越来越少。一是源于现代社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子女无暇也无心情给予父母精神慰藉或者“常回家看看”;二是,许多子女认为只要给父母创造物质生活条件,也就算尽孝了。然而,这种“孝”与我们传统的“孝道”相距甚远。在《论语》中就记载了孔子的一段话,“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仅仅是物质生活保障,一只狗、一匹马也能吃饱,子女如果不付出真正的爱心,那能算什么孝呢?

 随着时代变迁,随着观念变化,传统的许多美德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弘扬,这就让我回到上面的话题,立法规定要给老人“精神慰藉”,要“常回家看看”。其实,这并不是第一次在立法中提到此类话题,早在2008年,辽宁省的地方性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规定,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那么,立法上作出此类规定有无必要呢?我觉得有必要,对老人尽孝,给予精神慰藉,这是一种道德上的体现,对于传统的美德,也可以规定进入法律条文中进行宣示,加以弘扬、鼓励,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让更多的人受其熏陶,更自觉地践行这种美德。

 但是,如果不仅将“常回家看看”规定进入法律义务中,并赋予其强制力,像吴明所表示那样,“如果老人就这一点诉诸法律,法院自此以后就应该立案受理”,我看太可不必。所谓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和“常回家看看”,其实还只是一个道德范畴,是让子女精神尽孝的体现,无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尽孝”有物质和精神层面的,物质层面的“孝”,因为涉及到父母的生活问题,而且物质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强制措施且必须规定强制措施,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精神层面的东西,是来自内心的醒悟和自觉,发出内心真情实感,子女不愿意精神尽孝,即便法院强制他回家了,他也心不甘、情不愿,老人也得不到慰藉;反之,一个愿意精神尽孝的子女,不要法院的强制,只要善意的提醒,他也能“常回家看看”,并让老人感觉开心。让子女与老人为情感之事上公堂,且不说执法成本的问题,而且到底有多大的效果,是否会加剧父母子女之间的心灵隔阂,都值得探讨。

所以,我在一方面赞同在法律条文宣示鼓励子女多给老人“精神慰藉”和“常回家看看”的同时,并不赞同立法对这样的宣示赋予强制手段,法律不妨规定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责任,促进他们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调和他们和子女存在的情感隔阂,促进社会的和谐。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