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立法鼓励可以,强制不必
(2011-01-06 18: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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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常回家看看”:立法鼓励可以,强制不必
新修订的老年法内容引起关注。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表示,如果老人就这一点诉诸法律,法院自此以后就应该立案受理。(《山东商报》1月5日)
的确,今天,子女对于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太重要了。今天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通提高了,再加上社会保障的日益完善,许多老年人衣食基本无忧,但是,他们能得到子女的精神慰藉却是越来越少。一是源于现代社会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子女无暇也无心情给予父母精神慰藉或者“常回家看看”;二是,许多子女认为只要给父母创造物质生活条件,也就算尽孝了。然而,这种“孝”与我们传统的“孝道”相距甚远。在《论语》中就记载了孔子的一段话,“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如果仅仅是物质生活保障,一只狗、一匹马也能吃饱,子女如果不付出真正的爱心,那能算什么孝呢?
所以,我在一方面赞同在法律条文宣示鼓励子女多给老人“精神慰藉”和“常回家看看”的同时,并不赞同立法对这样的宣示赋予强制手段,法律不妨规定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责任,促进他们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调和他们和子女存在的情感隔阂,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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