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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众”标准沦落凸显公权匪化

(2010-11-09 22: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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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示众”标准沦落凸显公权匪化

 

                       杨 

 

段定梅和乔转丽是陕西富平县两名普通农民,2010年3月5日之前,她们曾因征地等问题多次赴京上访,之后被遣返回乡,一人被警告,一人被行政拘留。更让她们没有想到的是,当日,她们被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围观者逾万人。官方称,这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两名农民的生活从此被改变。(《新京报》11月8日)

     “公开示众”最近又成为媒体的热点。就在11月2日,在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委、区政府举行公开处理大会, 17名村民被民警反剪双手站在主席台下,身穿橙色或绿色马甲,胸前挂着块牌子,上面写着涉嫌的罪名或违法行为和各人名字。拘留多名“阻挠重点工程建设”的村民。种种迹象表明,“示众”正成为公权力打击报复的工具。

    回顾这些年有关“公捕”“公判”、“游街示众”、“公开处理”,我们会发现一条很清晰的路线图,就是公开示众对象的标准日趋于降低与沦落,从犯罪分子到一般违法人员再到合法公民。先前,公开示众只针对那些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的严重犯罪分子或者涉嫌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比如当年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举行的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上,众多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着在市区“定点巡游”;进而,公开示众又降低了标准,转而包括那些一般违法人员甚至轻微违法人员,比如前些年,深圳福田警方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百名皮条客、妈咪、流莺(站街招嫖女)、嫖客等涉黄人员被示众,以及今年7月,广东东莞警方对卖淫女进行赤脚游街;如今,公开示众开始针对了合法公民,陕西富平县对上访的合法公民进行公开处理就是最为典型的一例,标志着公开示众已经踏破底线。

    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公开示众”都是违法和不可接受的,无论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和合法公民。因为,这首先违背了文明社会对于人权的尊重,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就宣示:“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其次,“公开示众”也是一种法外处罚,是公权力的违法行为。因为,即使是犯罪分子要接受刑事处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对他们进行公开示众,相反,早在1988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做法是违法的,必须坚决制止。

   公开示众违法犯罪人员,本身就属于政府权力的滥用,必须予以制止,但由于传统民众思维中对于犯罪分子的痛恨,“祸及鱼池”,一些民众乐见这种公开示众,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举行的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据说“此举一出,数万群众一片叫好”。于是,公权却裹挟民意,在媒体的经年抨击中,屡教不改。然而,对访民的公开示众,就是连民众都为之侧目,因为,上访明明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合法权利,任何人都无权阻拦他合法上访。公权却一意孤行,公权何止是在滥用权力,简直是权力的匪化,他们既可以无视法律,也可以敌视民意,权力在他们手中仅仅不过是一种对付民众的工具而已。

     安康市的“公开处理大会”与富平县的“公开处理大会”,他们惊人的托词是“教育群众”。这是一种颠倒黑白的说法。即便对于违法公民,政府都不能公开示众,何况对于合法公民,政府自身违法,怎能教育群众,莫非是要教育群众以政府为师,学习政府知法犯法行为,为非作歹、作奸犯科?

     示众对象从犯罪嫌疑人、违法人员向合法公民的标准沦落,公权从滥用走向匪化,揭示出今天我们社会一个深刻的问题,那就是,在今天,重要的问题不是教育群众,而是教育政府,要让政府和公权掌握者接受民主与法治教育,不敢滥用公权。而教育政府,就在于要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民众有权通过选举或者司法程序让那些敢于“公开示众”的官员纷纷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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