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状告父母偷看日记”背后的两种权利博弈的平衡
(2010-09-14 2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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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小学生状告父母偷看日记”背后的两种权利博弈的平衡
9月10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铁西法庭迎来了一位特殊的原告,年仅11岁、上小学五年级的李某,要告父母未经其同意翻看他的日记,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大河报》9月11日)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小李的日记被父母偷看,那是因为他最近的成绩下降很快,老师也反映他上课精力不集中,常与同学说话并且不知何原因。父母通过“偷看”他的日记,才发现他竟然与同班女生在“谈恋爱”,并将他教训了一顿。
这件案件如果拿到重庆市去审,恐怕会难煞法官,父母为教育子女,不得不“偷看日记”来寻找原因,本在情理之中。但在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规定,家长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聊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如此,法官进退两难,无法取舍。不过,幸好此案发生在河南省,法官并无这样的约束,因此,法官认为孩子虽是未成年人,但也有其个人的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父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了解孩子的隐私,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不算侵权的。最后,法官对小原告在学校不认真学习、父母采取不适当的教育方式,进行了批评教育。
监护权是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监护权既是父母等监护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鉴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等监护人有权对于监管,这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也保护社会的需要(未成年人犯罪不受刑罚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由父母等监护人负责)。而父母要履行好要监护的权利与义务,有时通过查阅子女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聊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则是经常的途径。如果以隐私权为由,绝对拒绝父母等监护人“偷看”子女的个人信息,恐怕就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不利对社会的保护。
事实上,关于未成年人隐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并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方面承认未成年人隐私,另一方面也有所限制,例如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有解决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利益衡量原则”---在亲权人、监护人、学校及教师等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与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权利人应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使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协调。因此,我个人建议,不妨从两方面寻求两者的平衡,一是从年龄上,比如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等监护人一般不能查阅其隐私,而已满10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可以查阅部分隐私,未满10岁的未成年人则可以查阅大部分隐私;二是从事情上,比如父母等监护在一般情形下,不能查阅其隐私,但是,当发生了影响其健康成长一些现象和事件,则可以适当地查阅其隐私,以找出相应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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