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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门”中的政府的傲慢与避责

(2010-08-31 2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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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更名门”中的政府的傲慢与避责

                        杨 涛

 

河南省政府新闻办8月27日晚对外通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撤销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登记,恢复其原有企业名称,即鲲鹏航空有限公司。(人民网8月27日)

河南省的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因而,他们认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已对公众造成误解,给本来未在该公司投资的河南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从而撤消“河南航空”而恢复“鲲鹏航空”。由此,伊春空难者尸骨未寒,一起“傲慢与避责”的大戏又在河南上演。

 政府对法律的傲慢可见一斑。“河南航空”虽然没有河南省方面的投资,但其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国际航空港迎宾大道6号,冠名“河南航空”并无不妥,并没有什么“在使用过程中已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行为,河南省方面撤消“河南航空”的名称,显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

  更重要的是,即便“河南航空”没有河南方面的投资不能冠以“河南”的名称,不过,不要忘记的是,当年“鲲鹏航空”可不是很乐意到河南来安家落户的。翻开“河南航空”的老底,我们发现,2008年,正是河南省政府开出多项优惠措施、提供补贴政策支持,经过激烈竞争从而击败了多个省市,最终吸引了鲲鹏航空落地河南郑州。2009年底,鲲鹏航空更名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2010年1月,经民航局批准鲲鹏航空正式以河南航空名义对外营运。而今年5月12日在北京民航局举办的“民航发展论坛”上,河南省副省长张大卫的发言中,还将河南航空作为河南省民航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那么,当初,河南省地方政府难道就不知道河南方面并没有在“鲲鹏航空”有投资吗?河南省和民航总局为何又批准以“河南航空”名义对外营运?政府明知“违法”而擅自批准,伺后又以“违法”之名擅自撤消,由此,政府滥用公权又该当何责?企业因为信赖政府的行为使用这一名称最终又遭到撤消带来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

   政府“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做法,体现了政府官员“有利为抢,无利则推”的执政心态。当初,为了让本省拥有航空公司,给自己脸上贴金,不惜抛出种种优惠来吸引“鲲鹏航空”入驻,现在,当它出现空难事故时,却千方百计利用钻法律的漏洞甚至强行曲解法律来向外推出这个“包袱”。推出这个“包袱”,表面上是空难影响了河南的形象,实际上的核心在于影响到了官员的升迁。因为,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制度,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应引咎辞职。“鲲鹏航空”如果再挂“河南航空”之名,河南大小官员则难逃疏于监管之责,只有釜底抽薪,将“河南”两字拿去,官员才可以在空难者血泊之中安然地酣睡。

   显然,政府的出尔反尔,无视法律的做法,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更损及政府的公信力,人们无法在一个朝令夕改的政府之下安排自身行动,从而无法相信政府的行为,法治无以形成;同时,政府通过出尔反尔来推卸责任,无法查找空难的真正原因、分清责任和惩治责任人,也就无法避免类似的现象再次发生。所以,“更名”事小,事关重大,它关系到“法治政府”的打造,绝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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