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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赔偿金免逮捕”更应当关注配套制度

(2010-07-26 23: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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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交赔偿金免逮捕”更应当关注配套制度

                             杨  

 

犯事了,情节轻微,愿意赔偿,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但受害人漫天要价,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这样的案件该咋办?针对上述情况,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足额赔偿保证金后,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此举引来质疑。(《河南商报》7月23日)

在中国,只要司法实践中出现跟金钱挂钩的话题,人们不免就会想到金钱左右司法,想到古代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像以前东莞法院实施的赔偿到位酌情减刑就遭人痛骂,如果河南新密市检察院试行“赔偿保证金”同样难逃责骂的命运。

  其实并非有金钱与司法挂钩,就是金钱左右司法,“花钱买刑”。西方国家交纳保证金进行保释的制度,长期以来被我们误认为是富人可以花钱免于坐牢,还被当作西方国家腐朽制度来批判。不过,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取保候审制度,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也可以暂时免于关押后,我们对于西方国家的保释制度杂音就少了许多。

   回到新密市检察院的“赔偿保证金”制度,首先,我们要看到,这是个在逮捕阶段实施的制度,也就是说交纳了保证金,并不是不要判刑,而是暂时不逮捕。长期以来,我们通常都将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其实逮捕不过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不会串供、毁灭证据、不会对社会再产生危害性,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那就不需要对他采取逮捕这种强制措施。因为犯罪嫌疑人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并不是经法院判决确立罪犯,我们没有必要像对待罪犯一样将其关押起来,这既可以防范无辜的人被关押,也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

  我们国家的审前羁押率一直偏高,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是90.2%,之前的3年分别是91.6%、90.5%、89.2%。这一比例远远高于许多法治国家——羁押的适用率通常在40%左右。事实上,通常我们健全制度,将一直没有必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降低我们的逮捕率,何乐而不为呢?

  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看到“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有适用前提的,主要适用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等等。而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采取刑事和解手段,促进矛盾的缓和,慎捕、少捕,本身也是我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新密市的做法不过是在被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前提下,将赔偿金交由公安机关也可以不予逮捕,同样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真正值得我们关心的,并不在于“赔偿保证金”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一抓就死、一放就乱”不仅体现在经济工作之中,在司法工作中也同样如此,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就容易机械办案,但一旦有了自由裁量权,就容易办人情案、金钱案;检察官也需要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不受制约也容易出现权力“寻租”。也许,人们对于“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批评正是担心其中的权力“寻租”问题。所以,我们更应当关注配套制度的建设,比如交纳赔偿保证金不逮捕的案件要说明理由,要向社会公众公开,要让被害人有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等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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