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赔偿金免逮捕”更应当关注配套制度
(2010-07-26 23:26:42)
标签:
杂谈 |
“交赔偿金免逮捕”更应当关注配套制度
犯事了,情节轻微,愿意赔偿,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但受害人漫天要价,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这样的案件该咋办?针对上述情况,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探索试行“赔偿保证金”制度。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足额赔偿保证金后,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此举引来质疑。(《河南商报》7月23日)
在中国,只要司法实践中出现跟金钱挂钩的话题,人们不免就会想到金钱左右司法,想到古代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像以前东莞法院实施的赔偿到位酌情减刑就遭人痛骂,如果河南新密市检察院试行“赔偿保证金”同样难逃责骂的命运。
真正值得我们关心的,并不在于“赔偿保证金”制度本身,而在于制度运行过程中的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一抓就死、一放就乱”不仅体现在经济工作之中,在司法工作中也同样如此,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就容易机械办案,但一旦有了自由裁量权,就容易办人情案、金钱案;检察官也需要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不受制约也容易出现权力“寻租”。也许,人们对于“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批评正是担心其中的权力“寻租”问题。所以,我们更应当关注配套制度的建设,比如交纳赔偿保证金不逮捕的案件要说明理由,要向社会公众公开,要让被害人有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等救济渠道。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