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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应当除罪化

(2010-06-10 2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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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聚众淫乱应当除罪化

                            杨 

 

春节后,东莞市厚街技校学生热传一段不雅视频,视频中一名女生和3名男生一起玩性爱游戏。3月9日,女生家长带女儿去厚街公安分局报警。3月15日,女生家长接受媒体采访,媒体曝光后不久,警方立案,以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女生。25天后,女生获取保候审。前两天,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7岁女生有罪与无罪成为焦点,引发专家学者、律师、市民、网友激烈争辩。(《广州日报》6月9日)

所谓聚众淫乱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指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以往,这一罪名是存而不用,我们极少看到有人因为这一罪名而获刑的。不过,自南京某大学副教授马尧海因为组织换妻而被判处聚众淫乱罪,以及厚街技校女生性爱游戏被起诉以来,这一罪名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

 分析这个问题,应当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来分析。从实然的角度上讲,既然法律规定了聚众淫乱罪,那么对于厚街技校女生到底构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就应当看有无证据证明她是自愿地参加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现在,律师说她是被胁迫参加的,但检方指控她是自愿参加甚至是主动要求参加的。如果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她是自愿参加了集体淫乱,并且是情节严重的话,构成聚众淫乱罪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障碍的。

  但是,从应然的角度上讲,也就是说聚众淫乱应否规定为犯罪,却是值得讨论。通常来说,法律是为了发展和保障人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的自由。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所以,一个良好的法律就是要更好地促进和保障自由。那么,自由的边界在那里呢?按照英国哲学家穆勒说法:“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也就是说,你享有的自由,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的自由的基础上,否则法律就要惩罚你。对于所谓的聚众淫乱来说,它恰恰好还是在个人自由范围内,因为尽管这种行为不道德,但是,所有参加的人都是自愿的,没有强迫谁,而且往往是私密的,没有对谁产生不利影响,就没有侵犯他人的自由,法律对这种行为理应不将其当作犯罪处理。

  从刑法的角度上讲,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必须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处罚。聚众淫乱的行为对于一些人来说,可能非常反感,但它却是实实在在的“无被害人的犯罪”,它并没有对谁产生危害,甚至也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动辄将其入罪,显然是将刑法上纲上线。

  有些人总是从聚众淫乱违背社会良好风俗角度,主张保留聚众淫乱罪,但是,社会风俗因人而异,你不能将看不惯的风俗都欲致于死地而后快之。何况,社会风俗也是发展变化的,以往,通奸或者卖淫也认为是犯罪,现在只是当作一般违法行为,聚众淫乱不过是比通奸多一个人或者若干人而已,难道,两人来一起发生性行为就不是犯罪,多一个或者几个人就是犯罪了吗?在性问题入罪上,我向来主张,只有在几种情形下,涉性行为应当入罪,一是强迫的,这是侵犯了他人自由;二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实际上也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分辩能力;三是性行为公开,污染到别人的视野。否则,只要自愿和私密的性行为,都不应当入罪。

  所以,聚众淫乱应当除罪化,除非在公共场所进行聚众淫乱,或者将在公开场合地发布聚众淫乱的信息,影响到未成年人和其他不愿意进行此类行为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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