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像防范冤案一样重视洗冤机制建设
杨 涛
1988年,河北邯郸村民刘俊海和其堂叔刘印堂被带入临漳县刑警队。在刑讯逼供下,两人被迫承认是一起特大杀人纵火案的嫌犯。由于证据不足,公检法相互推诿,案件一拖再拖。两人在看守所被关押了15年。2003年,经法院判决,两人无罪释放。(《21世纪经济报道》6月9日)
赵作海冤案之后,中央司法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防范冤案、错案上,决心要向前迈进一大步。不过,对于业已形成或者或能存在的冤错案,如何能顺利纠正,如何让当事人顺利地得到赔偿和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却似乎无人问津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青年农民王子发被两级法院判处死刑和死缓,然而,在他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后,“真凶”现身。但是,尽管在“真凶”一案庭审过程中,当时法院认定他犯罪的关键证据全部被推翻,他至今居然仍在蹲大牢。而刘俊海和刘印堂在看守所关押了15年了,虽然现在早被被无罪释放,但检察院对他们的赔偿请求赔偿申请书不予确认,“认为没有侵犯刘俊海和刘玉堂的公民自由权。”而法院同样是“几年来,中级人民法院迟迟不出具赔偿决定书,每次打电话都跟我说正在帮我办理。”而追溯到2005年,媒体报道的河北聂树斌案,真凶出现到如今五年多时间了,至今司法机关仍然没有启动复查的迹象。
赵作海冤案的平反和赔偿倒是比较迅速,有关方面甚至漏夜要求赵作海签订赔偿协议,这部分源于媒体的监督作用,也因为赵作海案是“死人复活”。也就是说所谓被赵作海杀害的“被害人”复活了,没有死,这种案件是冤案是铁板钉钉,不容有关部门抵赖,有关部门只能以迅速的纠正和赔偿来了事。但是,对于那些“真凶”出现或者像刘俊海一样连“真凶”都没有出现只是“证据不足”的冤案,要纠正起来就麻烦了,因为有关部门总是找得出理由来认为这些出现的“真凶”不是真凶,或者说“证据不足”的案件是有证据证明;至于已经纠正的案件,像刘俊海和刘印堂的案件,要得到国家赔偿和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就更难了,因为制造冤案的司法机关总是有理的,他们“认为没有侵犯公民自由权”,更重要的就是认定他们有没有理由的权力同样是在他们手中,而且,对于他们不赔偿和不追究责任的行为,并没有相关的“问责”程序。
制造冤案,对于司法机关是第一次不正义,而冤案迟迟得不到平反或者公民应得到的赔偿迟迟不能到位,这是司法机关的第二次不正义,让公民承受司法的双重不正义,是司法的耻辱,也是文明的退步。因此,今天,我们必须要像重视防范制造冤案一样,重视洗冤机制的建设,要让已经酿成的冤案能迅速得到平反,让蒙冤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赔偿,制造冤案的人能及时追究责任,让无辜的当事人能感受到司法的阳光。
为此,我希望,对于那些“真凶”出现和久拖不决的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司法机关应当指定异地法院审查,必要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对于那些久拖不决,严重违反诉讼时效的案件,必须要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特别是那些决策者的“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对于法院无顾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久拖不决的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上诉,必要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对于所有的冤错案,都应当由上级纪委、检察机关直接或者指定异地的纪委、检察介入调查有无司法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像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样,尽快出台相应的冤错案纠正和国家赔偿办理快速机制,别让公民一次次地遭遇司法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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