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纵养恶犬者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具有标本意义
杨
涛
2009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名4岁男童被3条狼狗活活咬死。12月2日,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恶狗的饲养者康某(房主王某某的岳父,自称这些大型犬是他在女婿院内饲养的)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即日起,公安部门将对呼和浩特市内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行为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中国青年报》12月15日)
“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不过,现在有关狗咬人的新闻却在各大报纸经常出现,盖因为最近恶犬伤人甚至是咬死人的事件发生的太频繁了,已经引发公众的安全危机了。比如今年5月,陕西省汉中市各区县紧急开展了一场为期30天的集中整治犬类活动,这源于近一个多月来当地频频发生的流浪犬伤人事件,其中已有7人因狂犬病治疗不及时而死亡;而前不久,两名小偷潜进成都一居民楼行窃,被发现后仓皇逃跑,翻进隔壁别墅,谁知遭两条狼狗围攻,一名小偷被咬死。
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一般人挺多是认为主人没有管好自家的狗,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受害人或者他的家属一般要求狗主人在民事上进行赔偿。事实上,法院审判狗咬人的官司,大多也是引用《民法通则》“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伤者进行赔偿。在成都小偷被狼狗咬死事件中,其家属与狗主人也就是对赔偿2万还是5万进行讨价还价。
但是,放纵恶犬伤人、咬死人却并非仅仅赔点钱,负民事上的责任,完全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比如内蒙古这起狼狗咬死人的事件,狗的主人就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狼狗和其他大型犬、烈性犬对人的攻击性很强,造成的伤害也很大,特别是狼狗,有时甚至连主人都会咬。因此,对于这些恶犬,应当好好放在家里圈养才是,甚至在家里也得好好拴住,以免误伤客人。可是康某明知他的狼狗具有很强的攻击性,他的狼狗多次在村里追逐村民,可是他为了防范公安机关查赌,故意将狼狗放出门外让其通风报信,而且一放就是三条,给村民的出行安全带来极大危害,而且最终发生三条狼狗将四岁小孩活活咬死的事件。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康某刑拘,一点也不冤枉他。
以往我们极少看到放纵恶犬被治罪的案例,并不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而是我们实践中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而已,受害人拿到赔偿选择不告状息事宁人,而公安机关也因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不要说随意放养恶犬咬伤人、咬死人构成犯罪,就是没有咬伤人、咬死人,只要这些恶犬表现出很强攻击性,而主人明知仍然不好好圈养,也构成犯罪。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故意放养恶犬对公众出行造成极大的危险性,也构成这一犯罪。
内蒙古警方对纵养恶犬的狗主人康某进行刑事拘留,准备启动刑事追究程序,这具有标本意义,它警告那些随意放养恶犬的主人,别以为咬伤、咬死人就赔钱了事,很有可能一不小心就进了牢房。所以,为了公众的安全,平时养狗还是小心点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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