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民告官”难题非下几剂猛药不可
(2009-11-17 22: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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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告官”难题非下几剂猛药不可
杨 涛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新华网11月15日)
都说行政诉讼有“三难”: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有数据显示,全国每年的民事案件达到数百万件,而行政诉讼案件则只有区区10万件,行政诉讼门槛之高不言而喻。“民告官”案件“告状”为何如此之难,其实地球人都知道,那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的祟,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党政领导手中,对于地方党政领导不高兴的案件,法院当然不敢受理。
但是,面对着这样的顽症,最高法院开的药方未免有点剂量太轻飘飘。《意见》称“要坚决抵制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要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其一,“土政策”往往就是地方党政领导给法院加的紧箍咒,现在让法院去彻底废除“土政策”,实在是勉为其难;其二,“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背后也往往少不了地方党政领导的影子,向地方党政领导告状,无异于与虎谋皮,便是地方党政领导没有插手,也少不了要偏袒作为自己属下的行政机关和官员。
面对“民告官”案件“告状难”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出台一个《宣言》,提出几点要求,再让地方法院自行去抵制各种“土政策”,这无异于一种宣示性口号,只能表明最高法院对于“民告官”案件“告状难”的态度,对于如何破解这种难题,则无济于事。解决“民告官”案件“告状难”的问题,非得下几剂猛药不可。
《法国民法典》第4条规定:“法官借口没有制定法或制定法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案件,得以拒绝审判罪追究之。”这样的规定虽然多少显示了拿破仑迷信“司法万能”的思想,但“拒绝审判罪”却在我们今天的司法环境下,不妨为我们所借鉴。因为,我们目前的情形是,并非法律规定不完善,而是许多明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地方党政领导出台的“土政策”规定不得受理,或者法官自已怕惹火上身而不敢受理。因此,我们也应当考虑在法律设立“妨碍审判罪”、“ 拒绝审判罪”之类的罪名,对于出台“土政策”干扰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案件的地方党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以“妨碍审判罪”追究之;对于法院和法官本身不愿意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以“ 拒绝审判罪” 追究之。这是我对最高法院建议的第二剂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