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同车乘客受罚是连带非连坐
(2009-10-14 22: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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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醉驾同车乘客受罚是连带非连坐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给全国各地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条款。(《新文化报》10月12日)
对大力打击醉驾,网民们纷纷表示“支持”,而对同车乘客受罚则有不少质疑和反对意见。许多网民认为加大对醉驾的处罚,也应当有限度,不能针对无辜者。而“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实际上是株连无辜,是古代连坐制度在今天的翻版。
有数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9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6803万辆;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这些数据都表明,我们国家现在已经进入一个“汽车社会”,为保障公共安全,相应地给有人员设定的义务就应当更多,而现行的规范前“汽车社会”的法律显得有些落伍了,同乘者对于醉驾负有劝阻义务的规范“汽车社会”的法律则应当提上议事日程来。事实上,让同乘者负有一定的劝阻义务是可行的,因为大多数同乘者是熟人,他们有能力进行劝阻,至少他们也可以选择不坐,反之,如果他们有能力不劝阻就是在放任公共危险的发生,与“汽车社会”加强管理的趋势并不相符;而且这种劝阻义务及因此带来的连带责任并不会显得不符合情理,因为你明知醉驾会发生危害后果但却置醉驾者和公众的生命安全不理,并且这种处罚也仅仅是罚款,并不是很严厉的处罚,与不履行劝阻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基本相当。当然,在具体实施这样的规定前,还是应当进行立法听证和广泛地听取意见,比如一个乘客就比较难觉察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是否醉驾,也难以劝阻其不醉驾,对这样的乘客进行处罚就显得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