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离职“下海”亟需“阳光法案”
(2009-09-12 13: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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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公务员离职“下海”亟需“阳光法案”
上海市纪委等部门酝酿出台新规定,规范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的从业行为。据规定,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新网9月9日)
《公务员法》不仅对公务员离职“下海”作出了限制,还对违反这一规定进一步作出了如何处罚的规定----“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二年来,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实施并不理想,公务员“下海”后利用原有权力和关系谋取私利的事情并不少见,但我们却很少看到有离职的公务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报道。上海市纪委等部门酝酿出台新规定,大概也是想进一步加大力度,防范这种现象愈演愈烈。
只有将规范公务员离职下海的行为当作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扎扎实实地推进“阳光法案”的出台,公务员离职下海后利用原有的权力和关系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才会日渐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