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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权上提:监督有进步,改革仍需努力

(2009-09-08 22:15:16)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批捕权上提:监督有进步,改革仍需努力

 

                               杨 

作为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该文件对改革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日报》9月5日)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逮捕人,必须提交检察机关批准,但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职务犯罪的案件,却是由本院直接决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这种“自侦、自捕、自诉”,为许多人所非议。因为,由本院来决定逮捕本院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公民的合法权利容易受到侵犯。我们不会忘记,在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张治安打击报复举报人李国福案件中,颍泉区检察院检察长汪成对审查逮捕的承办人明示李国福案系张治安交办。承办人在明知不符合逮捕条件,仍违心向检委会汇报建议逮捕的审查意见,导致李国福被错误决定逮捕。     

逮捕权的上收的改革,正是基于加强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的制约的背景下出台的。按照相关规定,改革以后,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这说明,下级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最终必须由上级检察院来决定。这就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防止检察院内部直接侦查、直接逮捕所缺乏的必要监督带来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防范个别人利用检察公权对公民打击报复,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如果认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逮捕权上提一级就解决了在逮捕中的所有问题,那不是无知就是天真。逮捕权虽然上提了一级,但是,这种上收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做法,仍然属于一种内部监督,内部的监督毕竟与外部监督存在差距,上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联系多,关系紧密,上级检察机关有时难免共同为了一个打击犯罪的目标,而放低逮捕标准,迁就下级检察机关。因此,只要是内部监督都会存在一个“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这就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认识,加强监督。

其次,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逮捕权上提一级还面临着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的压力。近年来,许多地方检察机关推行“侦查一体化”的机制,上级检察机关成立侦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本辖区的案件侦查,上级检察机关往往将自己侦查的案件交办给下级检察院或者将某一下级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交办到异地管辖。这些所谓的交办案件实质上就是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指挥的案件,这些案件要报请逮捕时,即使是上级检察机关来审查逮捕,实际上也面临着“自侦、自捕”的现象,对于这些案件如何强化监督与制约,仍然是一个难题。

总体来说,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要逮捕人必须报上级检察机关决定,这有利于加强监督和保障人权,但是,改革的步伐却不能因此而停滞。从长远来看,逮捕权应当进行司法化改革,应当由中立的法院来进行裁决,才能保障公正。当然,这里的法院并不是现行体制下的法院,而是独立的、类似西方治安法院的专门从事裁决逮捕、羁押的法院----如果由现行从事刑事审判的法院来行使逮捕权,那么,法院在作出逮捕后,为了防止错案追究,在审判上就可能趋向判处被告人有罪,这样的改革更有失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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