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论引入质证,别忘了杜培武的教训
(2009-08-25 22: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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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测谎结论引入质证,别忘了杜培武的教训
8月22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能容纳200多人的大法庭座无虚席。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为之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测谎”而引发了徐州当地各界的高度关注。“测谎程序的启动完全是根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进行的。从同意测谎到正式进行测谎的两个多月期间,原告完全有时间‘反悔’。”合议庭审判员介绍说,心理测试报告虽然“仅供参考”,但倾向于王翠华撒谎的“结论意见”则十分明确。(《法制日报》8月24日)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应当绝对排除测谎结论,测谎结论不能当作证据使用,也不宜当作辅助证据证明力的材料,即使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运用测谎结论作为引导侦查方向的辅助材料时也应当慎之又慎,测谎结论绝对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的借口;在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作为“加强或者削弱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实际上是已经将测谎结论作为证据来使用,不足可取。我以为,对于测谎结论,法官只能将其作为需要主动介入调查证据时的判断方向的一种辅助材料,在断案中,测谎结论不宜出现,法官应当依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如果确实证据不足的,则依据“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的规定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