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正成为报复当事人上诉的陷井
杨 涛
8名农民在村内散发传单,指控村支书有经济问题等。这起事件,引来焦作市沁阳公检法机关的全力介入。当地公安机关开会研究后,郑重立案。而8人的被逮捕,更显隆重。脖子被挂了牌子示众,以及被押上公捕大会舞台“展览”。最终,8人均被判刑,上诉后重审结果是量刑的加重。他们再次上诉,焦作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目前结果未明。(《新京报》8月24日)
又是一起“诽谤案”!而且本应当是自诉的案件又提起了公诉。仅从这一点来看,这起案件在程序上就违法---一起举报村支书的案件谈何危害国家利益、公共秩序,看来,如今,“国家利益、公共秩序”的底线越来越低,从先前西丰的县委书记张志国,到山东山东省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再到如今南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的村支书吴小宝,人人都可以称自己代表“国家利益、公共秩序”。不过,在这个案件中,我更关心的是这8人上诉后,在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其中多人居然被一审法院加了刑。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是,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能否加重刑罚,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没有规定。
但是,道理不言而喻。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诉不加刑”,
正是为消除被告人的顾虑,让被告人不用担心上诉会加重自己的处罚,从而敢于行使上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从而得到更公正的处理。如果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后发回重审后,而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就会落空。那么,被告人就不敢再行使上诉权,被告人的上诉权与辩护权就无得以保障,二审法院也无从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何况,即使是一审法院在重审中发现原审判决畸轻,那也应当由检察机关来提起抗诉,由二审法院来改变判决,一审法院不能自己越俎代疱,自己来改变判决,既做法官又做检察官。
然而,发回重审加刑的案件却是越来越多。河北省高阳县董亚洲案中,董亚洲一审判了死缓,他提起上诉,二审发回重审。然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判后,判决董亚洲死刑。
内蒙古男子吴保全诽谤案中,吴保全因为举报当地土地征收问题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最后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发回重审”正成为一个陷井,而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加刑,也成为党政官员、司法工作人员报复当事人的工具。在沁阳这起案件中,8月20日,被判缓刑的3人,原来认罪态度较好,家属找到山王庄镇党委希望帮忙从轻处罚。镇党委书记张沁峰与法院的朋友提了,最终3人缓刑。但是,当他们上诉后,3名判缓刑的居然在重审中都判处了实刑。张沁峰说,他们上诉后,法院的朋友找过他质问:“你办了什么事,判了缓刑,还要上诉。”法官如此害怕当事人上诉,本身就存在问题(当事人第二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再次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可见一斑),而上诉后发回重审加重刑罚,更是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的赤裸裸的报复。法官不仅报复了当事人,而且在警告所有敢于上诉的当事人,只要你上诉,就可能被加刑,还是“打落的牙齿往肚里吞”吧!
当法律的缺陷正日益成为某些官员和司法人员报复和恐吓的工具时,
我们的立法者和最高司法机关,就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尽快修改这一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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