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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大一附院”又打又抚曝露出权力虚伪与自负

(2009-08-17 19: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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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对“郑大一附院”又打又抚曝露出权力虚伪与自负

                          杨 涛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曾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做出“尘肺合并感染”诊断。近日,河南省卫生厅对这家医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决定立案调查。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报批评的理由是该医院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后,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处罚的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网民对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决定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片异议之声中,突然又传来这样一则消息:8月14日,为张海超“开胸验肺”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同时获得此资质的还有河南省人民医院、河南省胸科医院。这就好比一个大人在痛打小孩后,为了安抚他,又递上一块糖果。

    很明显,河南省卫生厅对“开胸验肺”曝露出来的问题是很清醒的,对于行政垄断造成的危害也了然在心。在回答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获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提问中,河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缺乏竞争的地方不但提供不了好的服务,而且还会制造不公甚至孕育权力寻租行为。”该负责人还称,河南省卫生厅给予更多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目的,就是引入市场竞争,从而杜绝类似“开胸验肺”这样的悲剧发生。

    一般人对于河南省卫生厅这样又打又抚的举动很不解,但如果我们了解权力自身的逻辑与特性,这种貌似奇怪的举止其实并不难理解。

       河南省卫生厅“打”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理由的确很勉强,难以成立。他们认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早有法律人士指出,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做出职业病诊断,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而在“张海超事件”中,郑大一附院是在张海超的要求下,对张海超的病情通过“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后做出的诊断结论,这是医院基于患者的病情作出的合乎医疗规范的基本行为,并没有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郑大一附院主观上并没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而且,即使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职业病防治法》在第一条就开宗名义地指出“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张海超走投无路的情形下,为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作出相关的诊断,那也是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应当受到非难。再退一步说,就是认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违反了法律的具体规定,要对其批评,也首先要表扬其“以人为本”的精神,对其将功补过。

     然而,自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曾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做出“尘肺合并感染”诊断,引发媒体争议那一天起,该医院注定要被河南省卫生厅“开打”的。因为,他们的行为给河南卫生系统“抹黑”了,破坏了卫生系统的“和谐稳定”的大好环境。某些官员在判断一件事情的好坏是,首先不是看这件事情是否给公民带来好处,是否促进了法律的进步,而是首先要看这件事情是否延着官方既定的轨道前行,是否给某些官员带来难堪,是否给本系统的形象带来损失。所以,他们必须要通过惩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挽回自己丢失的面子,否则,他们以后如何管制属下的的单位,万一其他医院或者单位群起而效仿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他们岂不是有更多的“黑”要给抹出来。

    “打”是必然的,“抚”是必要的。正如前面所说,“开胸验肺” 曝露出来的问题河南省卫生厅是很清醒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所做的事情是真正维护了劳动者张海超的合法权益,也是颇得民心的,而通报批评的理由并不是那么站得住脚的。那么,河南省卫生厅必须用给予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来安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避免他们在情绪上的反弹。更重要的是,河南省卫生厅必须安抚由通报批评引发的抗议的民意,看,我还是给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甜点”,你们就别再多说了。权力需要安抚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民意,但是他们绝对不会承认自己的错误来进行安抚。

    权力何时能学会诚恳与谦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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