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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罚嫖客“污点义士”体现了法治精神

(2009-08-12 11:45:41)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不处罚嫖客“污点义士”体现了法治精神

 

                          杨 

 

16岁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7月23日晚,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嫖客“仗义”之举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引起网友热议。(《河南商报》6月11日)

如果没有准嫖客(之所以说准嫖客,那是因为他并没有真正实施嫖娼的行为)张某的出手相救,可怜的小敏还不得在暗无天日的状态下生活多少天。可现在还有人说,要对张某意图嫖娼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理由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我看说这种话的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民警只对张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是很合理、合法的。且不说张某并没有实施嫖娼行为,即使是实施了,也可以作批评教育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张某解救小敏的行为既属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违法行为,也属于有“立功表现”,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当然可以不处罚。

 事实上,从法律功能上讲,不处罚张某符合法治精神。法律具有引导、教育、惩罚等功能,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张某这种出手相救被强迫卖淫者的嫖客进行处罚,那么,这就无形中引导那些潜在的嫖客对于这种违法现象应当视而不见,因为见义勇为的结果是惹火上身,这样的处理就无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社会进步;反之,如果公安机关对于张某这种出手相救被强迫卖淫者的嫖客从轻或者不处罚,那么,就是鼓励他们救助不幸的受害者,让更多的受害者得到他人的相救,这样的处理就会有助于社会进步。显然,我们更需要的是后面一种执法理念。

 不仅如此,对于张某这种行为不但不应当处罚,在一定程度上还应当予以奖励。不仅要像一些网民所提出的要建立“污点义士制度“: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而且,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更多的嫖客和准嫖客挺身而出来相手相救,毕竟,比起解救被强迫卖淫者来说,嫖娼是一种很轻微的违法行为而已,解救的”功”远远要大于嫖娼违法的“过”,仅仅不处罚还不足以鼓励这种“功”,还得外加物质奖励才行。

  如今,翻开报纸,随处可见少女因为被强迫卖淫而跳楼的事件,比如湖北通城两名少女因为被强迫卖淫从5楼跳下逃生;广东东莞一名少女为逃避强迫卖淫跳楼逃生…….这一切昭示我们,像张某这样的“仗义” 嫖客太少而不是太多,只有在执法上做到“宽严相济”,甚至完善我们的法律,建立“污点义士”之类的制度,才能让更多的人们站出来,特别是那些具有一些污点的人们站起来共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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