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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能否发帖人肉搜索关键在于程序是否合法

(2009-07-19 22:00:37)
标签:

杂谈

分类: 博客主人

民警能否发帖人肉搜索关键在于程序是否合法

                

“汝阳县发现破坏银行ATM机,诱导取款人转账诈骗案件。”“请广大网友积极提供破案线索。”7月16日上午,大河网上一个“公安协查”的帖子引起不少网友的关注.落款人为“汝阳县公安局”,日期是“7月10日”,标题系“洛阳市汝阳县发现破坏银行ATM机 诱导取款人转账诈骗案件”。该帖子还贴有一“犯罪嫌疑人”——一年轻小伙子的照片,和“赵警官”的手机号。(《河南商报》7月17日)

  普通人发动人肉搜索涉嫌违法犯罪的人,也容易遭受到争议,何况是一位民警呢?有许多人质疑民警发帖,特别认为张贴照片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与肖像权,还有一位网民称:即使网上公布的这个小伙子就是犯罪嫌疑人,但没有经过法院判决,他就不是罪犯,将他的照片先在网上晒晒,是否侵犯他的肖像权?

  但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问题关键在于区分这种发帖和发动“人肉搜索”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私人行为,如果是公务行为,程序上是否合法?

   从新闻谈到的这个帖子来说,这明显是一个公务行为,发帖人就是负责侦查此案的警察,落款也为“汝阳县公安局”,其所负责侦查此案也是受公安局的指定,是履行职责的体现。众所周知,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和协查通报,而无论是通缉令还是协查通报都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职业、相片等等相关信息公之于众。通过正规程序发布的通缉令和协查通报可以张贴于大街小巷,那么,当然也可以将其张贴在网上。那种认为没有经过审判认定是罪犯就不能将其照片公之于众的说法,是很片面的,因为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分子前,他们大多是未经审判,都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公布其照片,如何能将他们抓捕?

      问题在于无论是通缉令还是协查通报都是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比如发布通缉令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这说明,通辑令不仅要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且还有一定的地域限制;而发布协查通报也需要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普通办案民警是无权发布通缉令、协查通报的。如果发帖的赵警官是按照程序来,经过严格审批,有权发布协查通报,那他当然有权让这协查通报张贴于互联网上,号召网民进行“人肉搜索”,以发动更多的民众来提供破案线索并防范类似的犯罪;如果发帖的赵警官没有按照程序进行审批,自行在网上发布协查通报,那就涉嫌违法,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但是,如果赵警官虽然是按照程序进行了审批,但他发帖中的照片出现错误,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那么被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要求国家赔偿。然而,不能因为赵警官发帖可能会出现错误,就一律不允许他在互联网上发帖,我们要追问的是他有无经过法定的审批手续。当今时代,互联网的影响力深远,发挥的功能巨大,警察当然也应当利用这一利器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警察也可以在自身职责范围外,针对违法犯罪现象发动“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有利有弊,但是针对违法犯罪现象和涉嫌违法犯罪的人,网民在表明自身身份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前提下,发动“人肉搜索”,我们还是应当鼓励的。比如,去年在江西宜春市发生多起“敲头案”就是在网民发动“人肉搜索”的帮助下得以侦破的。因此,一位警察针对不是自己主管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可以发动“人肉搜索”---例如户籍警“人肉搜索”盗窃犯罪嫌疑人,此时他是以一个普通公民身份出现,因此,如果他在发帖中出现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就由他个人来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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