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到底能在监狱里蹲几年?
杨 涛
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新华网7月15日)
受贿1.9573亿余元,这是令人咋舌的数字,但只是判处了死缓,这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但我并不想在判刑问题上纠缠不清,如果法庭所说的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所实,那么,判处他死缓也是适当的,因为自首与立功有助于案件顺利侦破,同时也反映了罪犯本身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轻处罚也是应该的。我所思考的是“娜拉出走后”的问题,也就是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后,他到底能在监狱呆上多久的问题?
这并不是一个无关重要的问题。因为死刑与死缓并不仅仅是一个缓期执行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命运相距巨大的问题。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了,那就永远生死相隔,如果判处死缓,却并不是牢底坐穿,而是有许许多多的方式、方法和制度漏洞,让贪官坐上几年就回家享清福了。通常来说,判处死缓两后一般会减刑为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两年后一般会减刑为20年或者15年,而后,如果“表现良好”,又可以继续减刑或者假释。如果将所有的制度用足,贪官也许就坐个十来年就回家过家了。鉴于贪官“百足之虫,死而不僵”,我们完全相信,贪官会通过摆平关系,用足所有的制度优惠,那么,对贪官判处死缓就会成为民众的一个笑柄。
贪官利用的制度漏洞更重要在于保外就医。比如,号称云南烟王的褚时健因为贪污1300多万元在1999年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善良的人们以为褚时健真要在监狱渡过余生了,不料,他早在2002年就被保外就医了,如今生龙活虎地在自家的果园里进行第二次再创业了。我们国家目前并没有对贪官保外就医的情况进行过调查,但从现实生活来看,贪官保外就医的情形并不在少数,而且网民反映比较强烈。而保外就医通常是由监狱单方面决定,并不需要司法审查,外界对其监督也很难。保外就医的随意性和监督的不到位,加之贪官有其残留的人脉关系和藏匿的金钱作后盾,使得他们成为最容易享受保外就医的群体。所以,我们也有理由怀疑陈同海在监狱呆上几年也可能保外就医出来了,在外面生龙活虎地进行“第二次创业”。鉴于保外就医往往不需要罪犯坐多少年牢为前提(而减刑假释有都有一个最低限度,如减刑最多只能减刑到实际刑期的一半),如果滥用保外就医,其对正义的杀伤力比减刑、假释的更强,更让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心。
所以,我提醒善良的人们,不止要关注陈同海判了几年刑,更应当关注他实际会坐几年牢,关注在对他执行刑罚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正义不仅要在判决中体现,也应当在执行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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