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之争:权力应当学会谦抑
(2009-03-19 19: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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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随笔 |
杨 涛
3月14日上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50多名代表进行听证。修订条例规定,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的费用。有听证代表认为,应该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也有听证代表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对饭店和消费者自带酒水进行规定,倘若经营者不违反价格法,应允许其明码标价和事先告知后进行适当经营。(《河南商报》3月15日)
河南地方立法拟禁止“开瓶费”并非空穴来风,这些年,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行动越来越多,有关“开瓶费”争议也甚嚣尘上,我们已知的就有两场诉讼,分别发生在成都与北京,消费者都以胜诉告终,而且社会上支持禁止“开瓶费”的观点也越来越多。河南地方立法机关在多数人的鼓动下,准备开禁止“开瓶费”之先河,便不足为奇了。
“开瓶费”问题也无须立法者更多的操心,市场也能自行解决。因为,在市场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交易自愿和没有垄断的情形下,通过市场的博弈,完全可以解决“开瓶费”的争议。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收取“开瓶费”不当,他可以选择“用脚投票”,一走了之,到不收取“开瓶费”的地方消费,总有一些商家在竞争用不收取“开瓶费”来吸引消费者;反之,如果商家坚持要收取“开瓶费”,他肯定能用更好的服务来吸引消费者来“自投罗网”,消费者愿意付出“开瓶费”,肯定也是认可商家的超值服务。天底下那有这样的好事,不多付出又要享受更好服务。秋风先生就引用了孔子的话:“己所不欲,毋施于人”来质疑那些禁止“开瓶费”的人:假设你自己开了一家餐馆,而每个食客都自带酒水,你是否愿意?市场的充分竞争能解决“开瓶费”问题,这一原理也适用于“清洁餐具费”、旅店12时退房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