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告的贿选,法律也该管一管
(2008-12-28 21: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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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学术 |
民企老总、(陕西)韩城市龙门镇龙门村村民王文选在竞选时承诺在三年任期内,前两年每年给每位村民分5000元,第三年1万元。竞选当天,王文选提出自己若当选就提前兑现诺言,上任三天内将保证村民拿到三年应分得的2万元。在当选新一届村委会主任的次日,他就兑现竞选承诺,给每个村民发放2万的“人头钱”,共计约1400万元,一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西安晚报》12月15日)
对王的这一行为,有人赞同,有人反对,值得注意的是赞同的人表示,他的这一行为不是贿选,因为他发放钱是针对全体村民,而不是特定的选民。这种说法似是而非,王文选在选前就明确了他当选会发放钱给村民,这明显就是用金钱来换取村民手中的选票,扭曲了选举要在没有外在干扰下选民自愿投票的民主内核,这不是贿选还是什么?
问题在于,即使明知这是一起贿选事件,可就是没有人愿意告、愿意管,对于村民来说,每人拿到2万元,高高兴兴如过年一样,如果谁去告谁就是村民的“公敌”;而对于乡镇政府来说,只要村民自愿,并且没有人去告,他们也懒得管,龙门镇驻龙门村的包联干部居然说“对王文选提前兑付诺言给村村民发钱一事并不知情”,她会真得不知道吗?
没有人告的贿选并非没有社会危害性。首先,贿选损害了民主选举和村民自治制度,通过贿选当选为村民委员会的主任,使得金钱主宰了村民选举,有钱的人就能当选,无钱的人就不能当选,金钱操纵民主选举,村委会成为富人俱乐部;其次,人容易因为短期利益而损害自身长期利益,在贿选当初,村民可能贪图一时金钱,但是,当选的人极可能用手中的权力来损害村民的长期利益,使得村民得不偿失。因此,没有人告的贿选,法律不能不管。
此外,《刑法》中“破坏选举罪”相关要件也应当进行修改。“破坏选举罪”不仅限于“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范围,对于村委会的选举,如果出现“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当定罪,司法机关可以主动介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