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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认错了,法官不能放弃查明真相

(2008-11-23 0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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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周正龙认错了,法官不能放弃查明真相

                                

 

周正龙案二审1117日上午830在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出现戏剧性一幕,周正龙突然改口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庭审中,周正龙多次在回答检察员和辩护律师的提问时表示,“我错了”、“我要彻底承认错误”。辩护律师顾玉树向周正龙提问,在周正龙提出上诉后,与辩护律师的会面中,周正龙曾提出自己拍摄的是真虎,“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反复?” 周正龙说,“我不需要反过来说这件事是真的。(这次)是我最后一次机会,希望法庭帮我减轻负担(刑期)。” 周正龙突然变口让律师有些措手不及,反复向周正龙提出这个问题,直到被审判长叫停。(西部网1117日)

 其实,对于周正龙拍摄的到底是否真虎,这早有鉴定结论,公众心中也颇有数。人们关心的焦点仍然是,一个足不出户的农民,仍然能搞出如此逼真的相片,在这些相片的幕后,还有那些“高人”没有受审,打虎派首领傅德志就认为,二审辩护应该把重点放在周正龙拍摄虎照的细节上。如今,周正龙自己认错了,承认拍摄的是假老虎,并且不认为幕事有人,那么,法官是否就可以就此打住,按照周正龙自己说的来认定事实呢?

答案是否定的。在世界上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实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没有主动调查权,庭审的证据和认定事实来自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庭审的辩论,所以,在英美法系,被告人的供述特别重要,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但一旦他们认罪,他们的供述就会直接作为证据采用,英美法系有诉辩交易,有自认规则;大陆法系实行的是职权主义,法官不是被动消极的旁听者,而是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被告人的供述在大陆法系同样很重要,但是,如果法官对被告人的供述存有疑义,就负有依职权主动调查真相,甚至有不采纳被告人供述的权力。

      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们从完全的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强调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加强了庭审的抗辩性,但是,我们仍然具有许多职权主义的特征,法官仍然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某种程度上讲,判案仍然要追求客观事实;《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因此,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法官不能以被告人的口供直接定案,不能放弃查明真相的职责。周正龙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公布幕后的指使者、帮助者,可能希望通过认错来争取法庭的从宽处理,但是,法官却不能以周正龙已经认错为由,置公众与辩护律师提出的种种疑问而不理,不主动核实和调查相关证据。

      某种程度上,不仅法官有调查核实周正龙有无幕后的指使者、帮助者的职责问题,检察官更负有相应的职责。与英美法系检察官作为纯粹的控诉方、一方当事人不同的是,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当事人,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既负有查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负有查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因此,检察官应当用足够地事实来说服周正龙幕后并无指使者、帮助者;即使起诉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当庭审公众和辩护律师提出了相关问题时,也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不能对这一问题的放任不管。

但愿,周正龙的认错,不会永远掩饰在他幕后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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