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判决令司法蒙羞
(2008-10-29 18: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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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早产”判决令司法蒙羞
杨 涛
判决时间是6月4日,而开庭时间却是6月12日。判决书竟然“早产”了?10月25日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法院称,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笔误,已对判决进行了更正,将判决时间改为6月24日。据悉,两年前,该法院也曾出现一次“早产判决”。 。(《长江商报》10月26日)
但是,如此轻率地将下“早产判决书”却不仅仅是黄州区法院。一些法院的法官对待判决书的草率让人震惊:四川某市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有5处错误,将“原告、被告”颠倒了;某地级市两级法院,两年内有24件判决书中写错了刑期,有份判决书刑期错算长达11年;南京某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错一个数字,一位女囚差点为此多坐了一年牢;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中,文字错误多达80处。原告说判决书把自己名字写错了,法院却下通知,让原告按判决书改名字。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可惜,法官本是凡界的俗人而非天上的神灵,法官的“王侯”地位的获得,并非是先验的和世袭的,而是必须仰赖于公正的司法和严谨的作风,获得民众的认可。近些年来,我们在司法改革中,借助于法袍、法锤等道具,试图增加司法的神秘性,提升司法官的地位与公信力,但是,这些外在的道具如果不与法官内心对于司法这一职业的虔诚和尊崇结合起来,司法官无法真正确立自身“王侯”的地位。“早产判决书”、 “鸳鸯判决书”的一次次出现,让我们看到司法再次蒙羞,同时看到司法必须为提升自身的品质不断进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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