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劳教获国家赔偿”是司法异地监督的胜利
杨
涛
重庆开县3名农民工在上海蒙冤被处劳教,后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重庆开县法院近日就3名民工提起国家赔偿一案一审判决,由上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3名民工赔偿金5万余元,该赔偿金目前已经兑现。(新华网10月17日)
如今,人们对于媒体的异地监督耳熟能详。因为地方媒体往往在地方政府所操纵,无法对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只能有劳外地媒体“不远万里”来进行监督。而媒体的异地监督确实起到重要的作用,今天的许多重大事件,诸如“定州血案”、“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案”,没有媒体的异地监督结果不可想象。但是,司法也能发挥“异地监督”政府的作用,这为人们所不熟知。其实,重庆开县3名农民工的胜诉说到底,也就是司法异地监督政府的成果。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公民要状告政府必须到政府所在地法院。在今天,地球人都知道,法院的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对于状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往往受到诸多干扰,结果可想而知。有资料显示,全国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仅为30%;而去年,上海市各级法院共受理了1900多个行政诉讼案子,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败诉率仅为7%,有专家称这个7%的败诉率“耐人寻味”。
有鉴于于此,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通过各种变通方法来更有效地监督政府。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2年开始,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交由异地基层法院审判,并于2006年进一步扩大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赋予原告管辖选择权,准许原告在起诉时既可选择当地法院管辖,也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自行审理或由中院移交异地法院审理。今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解决了状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对于状告政府部门的案件,却无方可解。以司法机关在公权力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以上海市如此低的行政机关败诉率,重庆开县3名农民工在上海进行诉讼,前程莫测,否则他们根本就不需要到家乡进行诉讼。3名农民工之所以能赢得诉讼,多半有赖于《行政诉讼法》中“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了在他们的老家----重庆市的法院进行诉讼。无独有偶,来自安徽的小周也在今年6月一场对上海劳教委的诉讼中,赢得胜诉,他也是选择在他的家乡---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重庆开县3名农民工的胜诉,并不能说,劳教委的行为真正受到司法的制约,更不能说,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受到司法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胜诉仅仅意味着司法“异地监督”政府的胜利,轻装上阵的司法给政府的权力套上了笼子。由此可见,面对今天的司法环境,要让司法更有效地制约政府权力,法律必须规定更多的“异地监督”措施,让更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外地法院来受理,司法异地监督政府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常态。当然,最终要让司法真正发挥制约政府权力作用,就必须让法院的人财物从地方政府中解放出来,当屁股和肚子做到了中立,脑袋也就能中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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