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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再谈“赔钱减刑”
杨涛
记者了解到,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但这一做法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北京晨报》 1月31日)
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讲,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那么法院就可以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酌情减轻。然而,实践中包括东莞法院在内的一些法院推出这种“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却遭到许多人的质疑,指责其可能会产生“花钱买刑”的不良影响。我以为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在没有公正的环境下,过度地提倡“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可能成为被告人要挟被害人的工具,从而使被害人难得到应有赔偿的问题雪上加霜。因此,应当先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再来谈“赔钱减刑”。
从法律上讲,一个人犯了罪,不仅要负刑事责任,当然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是法律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在当下,却是被告人被判刑之后,判决书判定的赔偿,被害人往往一分钱都拿不到,判决书成为了一纸空文;反而往往是被害人事先与被告人协商好了,被告人能得到减刑,被害人却能拿到赔偿。出现这种问题当然与一些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有关(有些被害人拿到的钱,是根据事先协商好的同意减刑协议,由被告人家属出钱),但跟被告人故意转移或者隐瞒财产,以赔偿来要挟被害人要求减刑也有莫大的关系,如果同意减刑就赔偿,否则就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如此一来,所谓的“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就会真正成为了被告人以钱买刑,违反被害人自愿,损害人被害人利益、损害公正的司法的工具,这根本就不利实现刑事和解,不利建设和谐社会。
因此,在谈“赔钱减刑”之前,再怎样强调创造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都不为过。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首先就是要建设一个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机制,就是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有申请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先行执行的权利,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也应当主动扣押和冻结被告人部份或者全部财产,以便将来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如此被害人才不会顾虑不与被告人和解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其次,要构建国家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机制,有些刑事被害人事实上是不愿意与被告人和解,但的解碍于经济上十分困难,急于得到一些赔偿,所以同意对被告人减刑,如果有了国家补偿机制能解被害人的燃眉之急,被害人就会更慎重地考虑与被告人和解,所幸的是在邱兴华案后,国家已经意识到国家对被害人补偿的问题,一些地方开始了试点;再次,就是要建立对被告人财产紧追机制,被告人在判刑时没有财产,并不表明其今后没有财产,也不表明其没有转移或者隐瞒财产,因此,司法机关不论在何时,一旦发现被告人有财产而没有赔偿被害人的,必须及时对其采取措施进行执行,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甚至可以考虑对被告人被判入狱后服刑劳动所得,抽取一部份给被害人的制度。
只有建立了这种配套的公正司法环境,被害人在其民事赔偿能得到公正保障基础上,同意与被告人和解,接受被告人的积极赔偿或者加倍赔偿,进而同意给被告减刑,才可以说是被害人的自愿行为;只有公正司法环境,被告人不可能利用赔偿来进行讨价还价,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或者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才反映了被告人有真心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才可能说降低了,从而对于进行减刑才有法理基础。只有在被害人出于内心自愿和被告人真心悔罪,才能实现我们的轻缓的刑事政策,才有利于社会和谐。缺失公正的司法环境,“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就逃脱不了“花钱买刑”的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