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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做了“冤大头”
杨涛
学者吴思在他的名著《隐蔽的秩序》一书有一篇《皇上也是寃大头》有文章,说到明朝的皇帝经常受太监的糊弄,贵为一 国之君,实际上也是一个“冤大头”,往往要为太监做的坏事埋单。皇帝做了“冤大头”,说明在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情形下,代理成本太高,被代理人经常受欺骗。
今天,我们做“冤大头”的事情会更少了吗?我看并没有好转,而且根据我的多年的观察,如今不少地方法院也做了“冤大头”。这咋听起来,有些让人不可理喻,因为法院是中立的裁决者,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做“冤大头”且不让人吃惊。然而,事实却的确如此。远得不说,去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死者是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33岁的曹华,伤者为法院院长李开清和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罪犯黄运财仅仅是因为对曹华的判决不满,作为审判员的曹华为子送了命,其他两人也为之负伤,你说法院的人冤不冤?
不过,这个案例恐怕还不具有很强的说明力,因为作为审判长的曹华在黄运财儿子的案件的审理中,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而且在黄运财被判处死刑时,其儿子的案件奇迹般地被上级法院给改判了。所以,如果法院和法官具有腐败的行为的话,那么法院受些伤害和责难也许还算不上“冤大头”。不过,我要讲讲几个我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事情,恐怕法院还真是个“冤大头”。
法院的判决自身没有一个标准,同样的案件,这个法院可以这样判决,那个法院可以那样判决。而且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受既判力的限制,在领导的批示和当事人纠缠下可以无次数和无期限地进行再审,法院往往就会当“冤大头”。说到这,我想法官们肯定会羡慕美国的同行,美国的一位大法官说::"我们能够作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但是,他们实行的是判例法,法官与法官的判决并不会差距的离谱,而且说理特别充分,可见判决的终审效力也离不开法院判决的具有的公信力。
法院除了承担了审判功能外,还承担了诸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甚至招商引资、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功能,法院的判决不仅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所以,法院不能不管案件判决后能否得到执行的事情,那怕这种不能执行跟法院根本无关,法院不幸又当了“冤大头”。这时的法官,恐怕又会羡慕辛普森案审理的美国法官了,大多数老百姓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可是陪审团就认定其无罪,可见这个案件有审理社会效果多么不好,可是人家的老百姓也不闹事,也就认了,只要法院审理程序是公正的。况且人家法院也不管社会效果怎样,只要他们遵守了法律就行了,他们的审判就是如此简单,就是围绕审判而审判,虽然在审判中也会考虑当地的民情和舆论,但法院本身并没有过多的社会功能承载。
监督机制不完善,民主的不彰显,皇帝经常受到太监的糊弄,做了不折不扣的“冤大头”。今天,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法治的不完善,法院自身像个小脚媳妇,不仅寄人篱下而且承担了太多的额外功能,做“冤大头”也就难免了。但是,如果我们看着法院的笑话,当司法官员自身都难保时,它无力也不会帮助人们定分止争,提供司法保护,那时,离我们每个公民做“冤大头”的日子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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