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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不完善引发的腐败是法官巨大的职业风险

(2006-11-18 13:46:12)
分类: 涛之评论

制度的不完善引发的腐败是法官巨大的职业风险

杨涛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5名法官因涉及司法腐败被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检方初步介绍,这几起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发生在几年之前,当时深圳中院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还不够健全,部分案件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予以指定,因此,使得少数人得以利用制度的漏洞,谋求私利,中饱私囊,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中国青年报》 1114日)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在评论深圳法官腐败事件时认为:实际上,这些事件反映出当今法官职业有风险而且是高危度的风险。 针对法官职业风险,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还专门就写出了法官群体职业风险和心理压力的专题调查报告。(《法制日报》1114日)

如果说发生腐败是职业风险,而且是属于巨大的职业风险的话,那么公权力机关都有职业风险,警察、检察官、政府官员面临着巨大诱惑,都不例外。但是,就各个行业而言,风险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然而,它们都有一个共性,这种腐败引发的巨大的职业风险,往往来自于制度的不完善,法官这一定分止争的职业,同样并不例外。

我们注意到深圳中院法官的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发生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评估拍卖领域,是前些年法官腐败的高发区。前不久,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其发案就在评估拍卖领域;笔者所的江西省,前几年,全省检察机关查处了大量的法官腐败案件,多数的也是集中在评估拍卖领域。评估拍卖在前些年为何腐败高发,其原因就在这一领域的制度不完善,评估拍卖是“黑箱操作”,基本上是由法院和法官随意指定,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权力行使随意,法官与拍卖行勾结进行谋求私利、中饱私囊,就在所难免。

但我们注意到,无论是前些年查处的在评估拍卖领域的法官腐败案件,还是最近深圳中院曝光的法官腐败案件,这些案件其实大量还是主要集中在2004年以前,这几年发生在评估拍卖领域的法官腐败案件极为罕见。为什么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分不开的,在这一《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拍卖、变卖财产作出了严格的程序上的要求,要求程序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为重要的对于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交由双方当事人来协商决定,从程序上防范了法官恣意妄为。这一《规定》的出台,给法官加上了一个紧箍咒,给了当事人和公众监督法官的权利,法官就是想腐败,也得承担更高的风险,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从法官在评估、拍卖领域腐败案件的变迁,我们能很清楚地看到制度对于防范法官腐败的作用,从中更能体会到完善的制度对于降低法官职业风险的好处。经济学认为,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是趋利避害,如果在制度不完善时,获利远远大于风险时,法官在谋取私利的动机下,就会铤而走险;如果在制度完善时,风险远远大于获利,那么法官会选择守法。所以,我们要防范法官腐败,要让法官这一职业降低因为腐败带来的职业风险,苦口婆心地劝导固然重要,但更重要是要完善的制度,否则,何以解释深圳的几位法官有的甚至是全国的先进何以陷入腐败深渊?何以解释2004年的法官2004年以后的法官都是法官,为何后者在评估拍卖领域的腐败大大减少了呢?

 法官在评估拍卖领域的腐败大大减少,但法官的腐败会长期存在,因为我们在其他领域的制度仍然不完善,或者在新形势下会出现许多新问题,仍然需要我们加强制度建设。解决法官的腐败引发的职业风险,只有不断地完善制度,让制度来降低法官的风险,保障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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