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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拖延时间来解“运动式执法”之毒是司法的悲哀
杨涛
湖南涟源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谭世斌,2001年在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任上,因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当时湖南最大黑社会团伙案的“黑保护伞”,遭错误关押292天。此后无罪释放,沉冤得雪,但谭世斌却没能回到原来的岗位,而是去涟源市委办公室当了副主任。但目前,在网络搜索引擎上输入“谭世斌”三个字,依然会有关于其“黑社会保护伞”的检索结果出现。(《成都晚报》 10月29日)
谭世斌的遭遇尽管是悲惨的,但比起诸如佘详林等等成千万上个的无辜者来说,他还算是幸运的,因为他还是被判处无罪,还能有一官半职,他毕竟获得了正义---尽管这种正义姗姗来迟。这种正义的获得,我以为部分源自于他法院原副院长的身份,毕竟自古到今,处理官员的案件要比普通百姓更为慎重,古时官员就在“八议”之列;而更重要的原因,我以为不妨先看报道中一些事实:
“2001年10月12日,谭世斌因为‘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被羁押292天后才被“取保候审”。2002年5月16日,谭世斌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2004年1月2日,双峰县人民法院(2002)双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谭世斌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4年,法院才以(2002)双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谭世斌无罪,这种二年后才宣告二年前的司法文书,的确是世界司法史上“奇迹”,然而,我可以大胆地揣测,正是因为有这种司法史上“奇迹”,才有谭世斌被宣告为无罪;只有这种无限期依赖于时间的拖延,小小的双峰县人民法院才“胆敢”宣告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督办的“三湘第一涉黑大案”中的某一犯罪嫌疑人无罪。
我们的执法中素来就有“运动式执法”的传统,当某一现象特别严重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时,领导就高度重视,公检法就齐心协力,“从重、从快”打击违法犯罪,并且及时“公捕、公判”与表彰有功人员,以弘扬正气,告慰民心。谭世斌被牵涉进的“三湘第一涉黑大案”恰恰就发生在2001年全国“打黑除恶”的专项行动中,而在“三湘第一涉黑大案”案发后一次会议上,原涟源市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等4人被宣布就地免职,某省公安厅还把谭世斌作为“黑社会保护伞”的典型,编辑进了交流教材。此时是风声鹤唳,如果司法机关对某一被告人认定为是无罪,无疑会被视为与领导的批示精神相悖,无疑会视为对参加干警成果的漠视。
因此,司法机关对于拿不准的案件,特别是对于那些可以判处无罪的案件,唯有一拖。只有等时间的流逝,等到领导已经将事情淡忘,不再是批示连连;只有等参战干警表彰已过,获取荣誉不会受到影响;只有等民情不再沸腾,人们不再面对犯罪嫌疑人怒不可遏,而能理性看待问题时,司法机关才可能小心翼翼地在三反四复的请示与汇报后,才能低调地宣告被告人是无罪。所以,谭世斌的案件本应在2002年审结,但法院只有在时隔二年后的2004年才敢于宣判。西方法谚言:迟到的公正非正义。然而,在某些时候,我们只有有意地让时间拖延才有可能获得公正,我们只有让时间拖延来消解“运动式执法”之毒,这是司法官面对现状的无奈与智慧,也是司法界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然而,这种司法官的“智慧”与司法界的“潜规则”,它的潜台词是司法官与司法界的悲哀。正义无法及时兑现,而是要姗姗来迟,这是司法官与司法界的第一重悲哀;正义不是依靠法官这一“法律帝国的王侯”的独立的尊严,依照法律庄严地宣告,而是依靠与权力玩弄技巧,依靠与权力的遗忘和民情的冷却进行赛跑而获得,这是第二重的悲哀,万一权力没有淡忘,我们又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