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5号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正式披露,这个大方向是非常正确的!
多少年来,我一直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核心缺陷是以融资者为核心构建市场,而不是以投资者为核心构建市场,这导致包括圈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监管乏力等等乱象,这次的《意见》从标题上就有了很大的改变,是令人欣喜的。下面对《意见》逐条进行简单评价。
一、对“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评价
对投资者进行中小分级管理这是没有问题的,是规范性的事情,不多说;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分级,这过去似乎也在做,但基本流于形式,所以接下来的关键是怎么才能落到实处!我的观点,风险的问题不能由监管部门和中介来确定,而是由市场来确定,教育投资者的任务是市场,监管部门和中介是要规范市场,使得市场名如其“人”。
市场服务需要加强,如果将市场的风险选择交给市场来完成,那么对投资者的服务才是关键,这是未来应该大发展的领域,不能指望市场的参与者都能够成为专家。因此对目前证券经纪人不能从事服务的规定,我保留否定的意见。本条看似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实际上在市场决定性作用下,实际上是让不专业的投资者,进入需要专业的投资领域却没有对应的服务。
二、对“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的评价
各种分红方式(意见继续鼓励现金分红)的选择,都是建立在融资过程的公平基础上的,现在融资过程成本的及其不对称,采用现金分红并非最佳,尤其是很多公司的现金分红对应股价率还长期低于1年定期储蓄率。
本条意见要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中介,这是我在上条中特别建议的事项。关键的问题是:中介(包括基金)的服务应该是专业的,是通过市场能够优胜劣汰的。对于中介应该制定严格的违规惩罚制度!
三、对“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评价
这不仅仅是针对中小投资者的事情,市场的基础是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如果上市公司披露了虚假的信息,没有披露应该披露的重大信息,提前泄露了应该公开的信息等等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应该严惩!包括上市公司相关的责任人和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非上市公司责任人,都应该收到严惩!并且要从快严惩!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选择机制,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才具有价值。
四、对“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的评价
在目前大股东绝对控股的背景下,建立分类表决机制确实是重要的。但是从长远看,为中小投资者建立的投票机制是不能真正改善上市公司管理和业绩水平的。原因在于:
1、现代公司管理的专业化,需要专业的职业经理,股东的干预并不能解决专业的事情;
2、中小股东只有在保护自己群体的利益(防止大股东侵害自己群体的利益)时,分类表决才有价值,多数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决策并不真正懂行,这就可能存在乱指挥的情况;
3、现代竞争环境下,企业的生存、发展是战略性的,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股东的意见,更应该注重在投资的回报上,所以关系企业重大事情应该以此为限。要建立起市场选择机制,真正发挥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市场机制。
以上需要改变“一股独大”的现状。
五、对“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的评述
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存在巨大冲突的现实背景下,建立保护中小投资利益的各种机制无疑是正确的,但我更希望看到在利益上,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一致性的建立机制,这才是根本。
保护中小投资者,如果包括诸如赔偿机制等都是建立在上市公司损失的前提下,无疑不是最佳办法,谁造成损失,谁赔偿才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如果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造成的,应该由大股东赔偿,而不是上市公司赔偿。自然地,建立整个市场的保险制度,可以减少中小股东的理赔的成本。
六、对“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的评价
说到底,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不是中小投资者分散的个人能够完成的,需要组织,需要机制整体的力量。关于监管,我认为只有一个目标:监管市场的公平、公开、公证,与此无关的都不是监管者应该做的事情。这就是所谓该做的做好,不该做的绝不做。
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组织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改变踢皮球的现状,说到底就是要解决“自身利益”,还是“公共利益”谁大的问题。
七、对“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的评价
投资者教育的根本途径还是市场,作为政府和监管中介部门,教育的更多的方面应该是常识的普及,不是专业风险的普及(这个普及是做不到的!),要通过教育,引导中小投资者选择专业的投资机构,所以,市场化的教育前提是专业的投资机构“专业素养”的培养,而不是像现在专业机构“忽悠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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