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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是否存在"基金中的基金"问题的解答

(2007-11-15 10:30:23)
标签:

我记录

财富人生

证券/理财

分类: 金融学与经济学

老师:

     您好,我是102班的XXX,现在正在上您讲的证券投资学。

     今天您讲了一点基金中的基金即FOF,我对此很感兴趣于是上网查了一些资料。我记得您说我国尚无这种基金,可是网上说我国市场上获准发行的FOF共有五个,分别是:招商基金宝、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华泰紫金二号、光大阳光二号,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

     对此我感到疑惑,希望能得到您的批评和指正。

     此致

敬礼

                                                                                     学生:XXX

                                                                                     2007112

 

 

回答:

首先谢谢你的问题,对你认真的态度表示敬意!

其次,对问题说明如下:

1、所谓基金中的基金是基金。它是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它是一种结合了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品种。首先出现在美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取得了很快发展,10年多时间数量增加了十多倍。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承销证券;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我国是不能存在基金中的基金的。

2、你说到的招商基金宝、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华泰紫金二号、光大阳光二号,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等,属于集合理财产品,虽然是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但首先它不是基金;其次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样类似基金的产品本身就有超出法律管理权限的味道,是绕开法律的一种行为;这种产品的法律地位要比基金低很多,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也容易受到伤害。

3、集合理财产品与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持有人没有话语权,而基金是可以依法拥有这种权利的,其他也还有很多的区别,譬如集合理财产品的期限短,开发式基金可以没有期限限制;集合理财是私募,而基金是公开发行;集合理财产品不能交易,基金可以交易等等。

4、许多集合理财的发行人说这是基金,实际上是利用人们的外行来蒙混大家的说法,基金是严格的,集合理财是不严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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