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案例一:旅客走错机场,责任在谁?
(2012-05-30 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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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因机票标识不明引发的诉讼
原告:杨女士
被告: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南方航空公司的销售代理商)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法院
今年春节前,杨女士向民惠公司订购了一张南航公司航班号为CZ349的机票。机票上的标明的出发地为“上海PVG”。当日15时许,她按原先的购票意向赶到虹桥机场候机,得知该航班应在浦东机场登机。杨女士当即到南航公司的机场办公室要求签转未果,不得已办理了申请退票手续,并在机场购买了一张850元的全价机票,于同日21时飞离上海。杨女士回到上海后,要求南航公司按机票记载全额退款,为两家公司拒绝。杨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额退还机票款770元,赔偿经济损失700元,同时建议在以后出售的机票上都要用中文标明机场名称。
原告认为客票应当载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航次等内容。上海有虹桥、浦东两机场,然而专用机场代号“SHA"、“PVG”并非一般旅客都能知道其所代表的机场。作为承运人的南航及南航销售商的民惠公司,应当使用我国法定文字,清晰明白地在机票上标明机场名称,或以其他方式作明确说明。杨女士所持的机票仅以“上海PVG'’标识出发地,致使杨女士跑错机场,对此南航应承担责任。那么本案中的原告走错乘机机场,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被告南方航空公司认为机打机票上清楚地标明登记地点为上海PVG,此为国际通用标志和做法,并无什么不妥。杨女士看不懂应主动向机场或航空公司询问,责任完全在原告,损失自负,这种说法对吗?
案例评析:
被告应承担责任。因为客票是客运合同成立的凭据,应当载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作为承运人和出票人,应当以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准则,在出售机票时有义务使用我国通用的文字,清晰明白地在机票上加以注明,或以其它方式作明确说明.
原告没有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原告作为旅客,享有消费者的知情权。南方航空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有义务清晰明白地在机票上对登机地点加以注明。
最后法官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南航公司退还乘客机票款770元,并赔偿有据可查的相关费用,例如交通费用、通讯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