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局限于保护
(2014-06-14 10: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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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深圳商报 |
著作权法到底该如何做才能更好一些,这涉及的不仅仅是著作权保护,也涉及对知识产权的维护。无疑,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22年,对鼓励智力创作、保护作者权利、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还存在着问题,比如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够,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使用者合法、便捷、有效地取得授权和传播使用作品等问题。
在最新的著作权法送审稿中,我注意到,这其中就包括提高罚款的数额,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这是否就能从根本上增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似乎也还是一个疑问。之所以这样说,就在于这像环保领域的治理污染一样,仅仅是罚款了事,并没有更严格的惩治措施,自然难以更有效地遏制污染的生产。
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最近的一条新闻,资讯类手机APP“今日头条”最近融资,其号称新闻的搬运工,却因未经允许大量抓取其他网站新闻的做法涉嫌侵权和剽窃。如何处理这种侵犯著作权的案例?是依循百度侵权作家案给以判决,还是结合最新的条理进行审理,也还是个麻烦事。事实上,像“今日头条”这样抓取新闻的方式,在网络传播的今天,尤其普遍。对作者而言,这种未经授权的方式固然侵害了权益,但因对方有庞大的受众群,却有可能因此赢得相应的知名度,在这种利益换算过程中,可能就轻利益直接考虑知名度了。
在处理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中,罚款看似简单可行,也容易操作,且与以往的条款相比,强调的是保护力度的增加,但仅仅如此,也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反而是在无形之中助长了侵权的可能性。而这是一笔经济账。道理很简单,在侵权案中,侵权方会考虑侵权成本在收益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倘若是成本小于收益,自然会照样侵权下去,反之,则会停止侵权。著作权的侵权处理方式应该更多多元一些,不仅仅依靠罚款,甚至可以通过更严格的法律给以管制,如此或许就能通过这个唤起大众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重视。
为何在著作权侵权案例中,侵权的一方常常表现得强势?这里所牵涉的既有职业道德的问题,也有对著作权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比如编剧于正三年九次陷抄袭门,这并不是娱乐时代的偶然事件,而是源于缺乏对著作权的尊重,才导致了这种状况频繁发生。倘若是在发现抄袭之后,就禁止其再从事编剧或相关行业,相信这样的抄袭事件会少得多,由此唤起的是对著作权的重视,至少也能让同行在侵权时有所顾忌。
中山大学教授谢晓尧认为,知识产权的信任系统包含着社会信用、商业伦理、社会共识、企业组织机制等多元因素。这或许能解释,在一个诚信欠缺,信用资本不足的社会环境中,即使立法保护是高标准的,如果产权的实施成本异常高昂,也不足以提供有效的保护。这或许是当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普遍偏低的原因。以此来看著作权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或许会有所启示。
时下的文化产业发展迅猛,更应该有相应的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视听作品、图书等方面创意产品的相似或雷同,那也只是一时的繁荣而已,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对文化产业来说,凡是一项政策或法规出台就在于能有利于长期地发展,而不是考虑一时一地的做法,毕竟文化是个延续性很强的领域,倘若不能从根本上让侵权者付出代价,让著作权获得应有的收益,谈文化繁荣犹如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也就难以让文化走得更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