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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世界的外衣

(2013-04-09 00:05:25)
标签:

识见

环境

先生

于书

可操作性

分类: 书式生活

    我有一位朋友曾雄心勃勃地想做一部法律史出来,在他看来,从这法律史的角度来解读社会的变迁,或许更有意思一些。这里的意思当然是能更好地梳理。但法律不是挡箭牌,那么,这里也有可能存在适度的潜规则,是否会被允许存在?更何况在人情大于法的情况下呢。这些变通之道似乎注定了法律史的艰难。最近在读思想史研究专家梁治平的《法律史的视界》与《法律何为》(广西师大出版社文化品牌“新民说”新书),忽然有所顿悟,其实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岂知是法律的简单历史,还应该包括法律的可操作性,在这一点上,梁治平所提供的内容让人反思的同时,还在促进我们思索,到底我们该如何把法律放在时代环境下?

  梁治平研究法律史近三十年,尤其是对文化对法律史的影响研究,且深具学术意识与现实关怀。他的洞见并不仅仅局限于书斋里的研究,还包括法律比较学,在《法律史的视界》里,他通过对自古罗马以来的中西方古代法律史和法律传统的细致研究,分析、探讨存在于古代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并在梳理这些观念和文化的同时,反思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这样的反思或许更有助于我们对法律史的探讨。

  吉尔兹说:“即是在不削弱其特殊性的情况下,昭示出其常态。”对法律史的研究也是如此。不过,在以往的法律史研究过程中,主要是从客观的方面入手,多半趋于求同,亦即把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配于统一的人类发展图示的各个不同阶段上,其中的差异,不过只是程度上的。但随后,求同为辩异所取代。在这个演变过程中,固然不能说是研究法律史最好的途径,从中我们亦可看出我们对法律史的研究是有个不断认识的过程。 

  不过,法律的可操作性才是它存在的依据,由此产生了法律的阐释。如果说,它们并非是凭空出现的话,那么,每一部法律都存在着自身的局限。在法律文化不健全的条件下,法律也就变得可能很荒诞,但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法律的认识都在发生变化,这一重变化,既有从“礼治”到“法治”的转变,也就有了法律解释学的产生。但不管是哪一种,都在昭示法律思想的崛起。

  有意思的是,法律在社会中并非孤独的个案。梁治平先生一向立足于“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的法律文化观,将法律现象置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比如对民法的认识,梁治平说:“在这个民生日用的世界里,社会制度满足日常需求的功能要素必须受到重视”。对此,他用“大传统”与“小传统”来诠释,由此关照法律史的变迁,也就更能看得出它的演变是有着怎样的轨迹:从非理性走向理性,同时所带动的是对法律精神的尊重。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有可能抱怨法律的“无用”,就好像它们是社会的一层外衣,包裹着一个华丽的世界,可近看,却距离事实真相遥远。但通过对法律事实的研究,或许能发现在法律面前,我们所做的事并非太多,唯有遵循法的精神才能让社会变得和谐。但在法律实践中,有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偏离,而在法律的价值观里,岂是这样的飘忽不定,而是由社会的变迁,再续传统,重拾法的公共性。从这个意义上看,对法律史的研究需有方法、旨趣和识见,才能洞悉法律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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