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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教不考的“黑”知识21:凭证

(2023-10-26 14:11:42)
标签:

财会

财务

会计

一、凭证的概念

凭证,顾名思义就是凭据、证据。它是指证实课税事实发生,并作为课税依据的证明文件。为了能够正确申报课税信息,便于税务机关事后查证,纳税人在交易发生时,应取得并保管相关凭证。例如,纳税人进货时应取得载有出卖人姓名、货物品名、数量及金额的进货凭证,凭此认定进货事实;纳税人销货时应编制载有品名、数量及金额的销货凭证,以便能够让出卖人以此凭据证明有销货事实。在内部管理中,纳税人在列支职工薪酬时自行编制工资表,由员工签名,并取得银行代发工资的转款单据,据此认定职工薪酬的真实性。

 

二、凭证的种类

凭证首先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证明课税事实发生的原始证明文件,主要目的在于事后验证课税事项是否存在。原始凭证是编制记账凭证的根据,除了部分转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没有原始凭证就不能编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财务资讯的基础文件,没有原始凭证就无法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因为企业规模大小及运营状态各一,以致于财务事项的复杂程度不同,所以会计法和税法除了对发票有制式规定外,其余原始凭证并无统一格式,企业可以视需要自行设计。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最早在国税发[1993]112号文中就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式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进入网络时代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第84号公告中又规定了电子普通发票的样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除了统一发票外,能充当原始凭证的书据还包括:销售证明单、收款收据、销售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民事判决书、工资单、银行转款单据、第三方支付记录等。

2、记账凭证

企业取得原始凭证后,为了将原始凭证登记入账,还得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将取得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科目类型化后,加以制作,目的是让财务信息分门别类、井井有条,并可作为证明会计责任的凭据。

 

3、外来凭证、对外凭证及内部凭证

原始凭证根据来源还可分为外来凭证、对外凭证及内部凭证三类。

外来凭证是纳税人从交易对手处取得,例如纳税人从供应商处取得的购货发票、出库单、运输单等。

对外凭证是纳税人开具给交易对手的书据,例如:销货发票、出库单等。

内部凭证是纳税人应内部管理所需,自行制作的单据,如请购单、验收单、费用报销单等。

一般而言,外来凭证及对外凭证应记载凭证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名称、地址、交易内容及金额等事项,并有开票人签名或盖章。至于内部凭证应依次编号,并将存根联留存备查。

 

三、凭证与推定课税

1、协助义务

依量能课税原则,应查账征收税款,所以课税事实之有无应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考虑到证明课税事实之有无的证据通常在纳税义务人的管控下,税务机关举证自有其困难,于是税法发展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课以纳税义务人协助义务,要求纳税人生成并保存证明课税事实所需的凭证及帐簿。

纳税义务人若不遵守上述协助义务,虽然证明课税事实的责任虽不因此移转给纳税人,但税务机关却得以降低证明程度,取得了核定征收的权利。税务局经查证收入、成本费用后,核定税基,推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具体的操作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然而,核定征收终究是不得已而为之。为保障纳税秩序,对于违反凭证及帐簿义务者,除可以核定征收税款外,同时还可以课以行为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甚至可被处以漏税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2、推定课税

说到核定征收,它其实是“推定”在税法中运用。所谓推定,是指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的一种证据法则。把推定运用到税法,被称为“推定课税”。

推定课税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具正当性:

一是,在纳税人不取得凭证,不设置帐簿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只能借助于有限的资料,做出课税处分。这一方面所费不高,另一方面可以实现税收目的,其措施与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合乎比例,从征管经济和比例原则的角度,应容许推定课税。

二是,很多课税事实,如果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出面举证,一方面成本高昂,另一方面会使得纳税人苦乐不均,不利于课税公平。比如,在确定视同销售的税基时,会用到成本利润率,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在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采用比例扣除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标准定额确定每年六万的扣除额以及各类专项扣除。

推定课税是否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就像刑法中难免类推,但应从严解释一样。从税收法定的角度,税法可以推定,也应从严。这包括:推定如何进行?税务机关用于推定的事实与理由应该交由当事人检视,应该容许当事人用反证推翻。不能仅凭是税务机关做出的推定,就一律视为有效。

 

四、凭证义务

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均课以纳税人凭证义务。

1、增值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法进而还在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本质上是确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开立时点。未在该时点开具发票,即违反了凭证义务。

2、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也做了类似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违反了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凭证义务,一是进项税不得抵扣,抵扣了要转出进项税;二是成本费用要做纳税调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谓“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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