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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查房-律师权利-公民权利
最近,各地对房产信息查询的限制措施纷纷出台,不再允许以人查房,本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代理案件过中,难免要遇到查询被告财产的情况,这其中,房产又是重点要查询的,但近几年,律师去查询房产也是越来越难,而且各地规定的查询条件不一致,导致律师无所适从。
有的地方规定律师凭律师证和调查函,提供具体的房产地址,可以给予查询核对。有的地方规定律师不但要携带上述两样文件,还要携带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才能查询上述信息。有些地方则即使提供上述材料,也不给查询,必须提供法院的立案文书。
这在现实中造成的困境是,有些当事人在想维权时,却不知道对方的房产在哪里,也不能确定对方是否有房产,他们往往希望律师能够提前调查一下,以确定对方是否有财产,如果对方没有财产,他们可能就不会选择起诉了,毕竟起诉是需要成本的,需要交纳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在很多情况下,对方已经不知所踪,如果再没有这些固定资产,官司打起来确实也没什么意思,白白劳民伤财。
在目前这种房产信息查询制度下,很可惜,律师无权提前去查询这些信息,从而导致当事人无法确定是否要起诉。可以说,以人查房制度,限制了律师权利,进一步导致公民权利受限。
有人说,禁止以人查房,让贪官们高兴坏了,因为这样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再也不用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房爷、房姐。也有人说,这种做法有效保护了公民隐私,值得表扬。
我不去讨论这两种说法到底哪个对,只说一下我的想法。
事实上,作为一名律师,我是不赞同禁止以人查房的,因为这给一些想维护自己权利的公民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在我工作过程中,我还没有接触过纯粹是为了什么反腐或者整人而委托我去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找律师不是免费的。退一步,就算有人委托律师去查询官员的房产信息,我认为,也没有不妥,因为根据宪法,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权如何体现?了解他们的财产状况,无疑是监督方式的一种。
可能有人要说,你没碰到恶意的,不代表没有。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通过立法避免,如果有人将查询的房产信息用于非法行为,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等法律途径制裁非法行为人,没必要因噎废食。
两种做法比较起来,禁止以人查房,明显弊大于利,因为这种规定,让公民丧失了监督公职人员的机会。而实际上,现在查询被告银行帐户信息,即使法院查询,也要两名法官到当地省人民银行去查询,这给法院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很多成本。很多情况下,就是法院想去查,也因为安排不了人手,无法去查,只能依靠当事人自己想办法。
这些措施的施行,让律师的权利受到大大的限制,让公民的权利受到大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