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法残忍因遇反抗的理由太荒唐
(2012-05-27 22: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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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杀死缓反抗理由判决杂谈 |
分类: 律师评论 |
手法残忍因遇反抗的理由太荒唐
大二女生小米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对方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此案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面对公众的质疑,法院回应: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杀致死的残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http://news.sohu.com/20120527/n344173968.shtml)。
那么,到底是不是小米的反抗才导致了敖翔的杀人呢?
我认为,这是一个根本无法核实的问题,也是一个不应当被视为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当时的情形下,谁能保证小米不反抗敖翔就不会杀她?而且,当一个公民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时,他是完全有权利反抗的。如果说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反抗行为,最后成了被告减轻刑罚的理由,这实在荒唐!
是的,这些年有不少人在呼吁废除死刑,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改之前,就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不能出现严重违背公众感情和认识的判决,如果说被告确实有免死的理由,也应当是法定的理由,而不是这种所谓的荒唐理由。
法院的判决对于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仰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法治的进程,对于刑事案件,特别是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慎重。法院判决的结果可以与公众的预期不同,毕竟法官是专业的,对案情的了解也是全面的,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比不上法官,对案情的了解也不如法官全面。但法官在做出一个判决时,一定要拿出让公众信服的理由,这些理由一要合法,二要符合常理。
对于这份判决来说,结果与公众的预期不同,法院给出的理由又如此的荒唐,你让公众会怎么想?他们应该怎么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