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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残忍因遇反抗的理由太荒唐

(2012-05-27 22:38:44)
标签:

虐杀

死缓

反抗

理由

判决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手法残忍因遇反抗的理由太荒唐

大二女生小米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竟遭对方残忍杀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此案一审宣判中,判处被告人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面对公众的质疑,法院回应这起案件造成被害人被杀致死的残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判处死刑的标准。但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是一名22岁的年轻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如果司法机关每每下重手,对愿意接受惩罚的人也是个打击http://news.sohu.com/20120527/n344173968.shtml
    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到底是否有偏颇,因对案情及证据的了解不够详细,在这里暂且不发表评论,但单就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这一理由来说,感觉实在荒唐。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小米在受到敖翔猥亵,而实施了反抗,据法院的表述,敖翔当时是带着水果刀、眼罩、自制面罩、毛织手套独自一人进了只有小米一个人的女厕,在当时的情况下,小米完全有理由认为敖翔会实施强奸甚至杀人的行为,因此,小米在当时采取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被认为是防卫过当。而最后的结果也证实了敖翔确实实施了杀人的行为。

那么,到底是不是小米的反抗才导致了敖翔的杀人呢?

我认为,这是一个根本无法核实的问题,也是一个不应当被视为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当时的情形下,谁能保证小米不反抗敖翔就不会杀她?而且,当一个公民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时,他是完全有权利反抗的。如果说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反抗行为,最后成了被告减轻刑罚的理由,这实在荒唐!

是的,这些年有不少人在呼吁废除死刑,但在法律还没有修改之前,就必须得到严格执行,不能出现严重违背公众感情和认识的判决,如果说被告确实有免死的理由,也应当是法定的理由,而不是这种所谓的荒唐理由。

法院的判决对于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仰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甚至会影响法治的进程,对于刑事案件,特别是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慎重。法院判决的结果可以与公众的预期不同,毕竟法官是专业的,对案情的了解也是全面的,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比不上法官,对案情的了解也不如法官全面。但法官在做出一个判决时,一定要拿出让公众信服的理由,这些理由一要合法,二要符合常理。

对于这份判决来说,结果与公众的预期不同,法院给出的理由又如此的荒唐,你让公众会怎么想?他们应该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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