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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律师代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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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会白痴or我们白痴?

(2012-04-27 10:29:52)
标签:

红会

捐赠

自行车

临时工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红会白痴or我们白痴?

红会向国企捐赠劣质自行车的事件终于有了回音,按照红会的说法,这一做法是临时工所为。但从媒体报道及红会的自我解释中可以看出,红会认为,只要是签合同聘用的,统统就是临时工,而只要是临时工干的错事,自己就可以减轻责任。

先来说一说临时工的问题。

什么叫临时工?顾名思义,临时工就是临时工作人员,可是按照红会自己的说法,这个时进龙也是签了两年的聘用合同的。一个被聘用两年的人,而且在20117月合同到期后仍然在继续工作,这样的人还能称为临时工?如果按照红会的这个概念,全国有多少人都是临时工?莫非举国皆临时工?

临时工这个借口虽然经常被用,但也不能这么临时就用吧?真不知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常务副主任吴昂坪是怎么理解临时这个概念的,莫非吴主任可以洪福与天齐了吗?以致于对近三年的时间可以视为临时?我觉得只有上帝可以将近三年的时间称为临时,像我们这等凡人,近三年时光,还是比较长、比较宝贵的一段时间。更难能可贵的是,伟大的吴主任还创造了又一个新概念:到期临时工。这是多么伟大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那么,接下来,即使时进龙是临时工,红会就可以减轻责任了吗?

就算时进龙是临时工,他也是红会聘用的工作人员,他在履行职责时就是代表红会,红会必须对他的行为负责。从法律上来讲,这叫职务行为,后果是归于单位的,而非工作人员个人。

如果按照红会的说法,一个临时工都可以随便将如此数量庞大的自行车自行捐赠,那么,红会恐怕就不只是监管不力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监管,甚至是有人在故意纵容。最基本的,红会做为公益机构,应当对捐赠者负责,明确每一笔捐赠款的去向。将捐赠款如此不负责任的交由一个“到期临时工”去操作,这不是纵容是什么?

我不相信红会的领导都是白痴,对于这么简单的问题会考虑不到,他们缺乏的,只是责任心。出了问题以后,不是白痴的领导却想出这么白痴的回复,难道真的是把我们当白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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