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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54)

(2011-11-05 19:37:14)
标签:

养父母

养子女

继承

杂谈

分类: 法律常识

五十四、白骨精的儿子还能继承亲生父母的萝卜叶吗?

萝卜兄弟从牛魔王那里讨来了医疗费,终于算是出了口气。想起很长时间没和白骨精联系了,也不知道天庭那边生意怎么样,这白骨精最近也没打个电话汇报下工作。萝卜兄弟一合计,趁着这边业务不忙,干脆去天庭走一趟,去去晦气,顺便看看天庭那边的业务,和白骨精聊聊。

到了天庭以后,萝卜兄弟直奔公司,到了公司却发现白骨精不在,问下面的员工,也说好几天没看见她了。萝卜兄弟这下有点不高兴了,当下又直奔白骨精在开庭的住处,却发现仍然是铁将军把门。

萝卜兄弟这下hold不住了,立即拨打了白骨精的手机,谁知手机通了以后,没等萝卜兄弟说几句话,白骨精那边说有急事,一会给萝卜兄弟打回来,就挂了电话。

萝卜兄弟这下真有点生气了,但没辙,只能等。

又过了半个多小时,白骨精才打回来电话,问清萝卜兄弟在她家门口等她,又挂了电话,说马上就到家。

要说还是会飞方便,萝卜兄弟这电话还没装到口袋里,白骨精就回了家。

萝卜兄弟发现白骨精不是一个人回来的,还带了个孩子,那孩子竟然喊白骨精“妈”。

萝卜兄弟一脸疑惑地跟着白骨精进了屋。

白骨精就是白骨精,不但是精英还精明,不等萝卜兄弟问,她就把原委说了出来。

原来,来到天庭不久,白骨精就收养了这个孩子,原因就是这孩子的父亲当时生了生病,急需用钱,而当时这个孩子的父母养了包括这个孩子在内的三个孩子,日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所以,他们就把这个孩子送给白骨精收养了,双方还去办理了正式收养手续。

不久前,孩子的父亲因为重病不治去世,临死前要求见孩子一面,白骨精就带着孩子去了。孩子的父亲去世以后,母亲拿出一个漂亮的盒子,从里面拿出一片蓝色的萝卜叶子。原来,这萝卜叶子是极为稀有的品种,当年全世界就一个萝卜的叶子是这样的,而且只有六片,他们家这是其中一片,历经三代传下来,叶子仍然如新。这是他们家的传家宝,父亲无论病多么重,都没有同意变卖这个传家宝。如今父亲去了,母亲年纪也大了,所以决定从三个孩子中选择一个来继承这份传家宝。

这宝贝一出,孩子的两个哥哥都把眼睛瞪大了,只有这个孩子,因为年龄小,什么也不懂,仍然是一副与我无关的架势。白骨精作为孩子的养母,自然替孩子着想,主张三个人抓阄儿来决定萝卜叶子的归属。但没想到,孩子的两个哥哥坚决不同意,说弟弟既然已经被白骨精收养,就不是他们家的人了,没有权利来继承这个萝卜叶子,要分也是他们俩分,与弟弟无关。

白骨精自然不答应,于是三个人就争吵了起来,吵了半天也没结果。这几天,白骨精一直在处理这个事,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一直也没个结果,萝卜兄弟刚才打电话时,白骨精仍在和孩子的两个哥哥争吵。

萝卜兄弟听到这个事,也比较感兴趣,他想帮帮白骨精,但却不知从何帮起。

有困惑,找律师。

律师告诉萝卜兄弟,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而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白骨精和这个孩子之间,目前是和亲生母亲与亲生子女的关系一样的,那个孩子与原来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则已经消除,因此不能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听律师这么说,白骨精也没了气力,看看再争下去也不会有什么好结果,自己又已经改邪归正,不能再去抢了,只好作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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