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被冒领,四六分担太荒唐!
(2011-03-27 15: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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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冒领四六分担判决银行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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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被冒领,四六分担太荒唐!
江苏宿迁市民王斌把5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后来取出一部分,可当再去取钱时竟然发现,账户上13950元竟然不翼而飞,一查是被人在湖南一银行取走的。气愤不已的他认为银行未尽到义务,没有识别出伪造的存折,才导致自己存款“失踪”,所以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支持王斌的诉请,判决银行照单全赔。但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3月24日,宿迁市中院对此案开庭二审,认为王斌对自己存折密码保管不善,应承担次要责任;银行也未能证明已尽到全部的专业审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双方对13950元被他人取走的损失责任按“四六开”,银行赔偿王斌8370元(摘自腾讯网)。
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中,储户并无任何过错,二审法院仅仅因为存款要凭密码支取,认定是储户自己泄露了密码,从而要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仅仅是法院的推理。法院通过这种推理的方式认定储户在不能证明自己的已经妥善保管密码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保管密码不力的责任,是错误的。
在这里,二审法院把证明妥善保管密码的责任分配给了储户,这是错误的。因为在这起案件中,储户和银行相比,处于明显的劣势,银行是专业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储户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存折密码的义务,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才公平。本案中,一方是普通人,一方是专业金融机构,二审法院把承担这种极端困难举证的责任分配给了普通储户,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从而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在银行方面的上诉理由中,有一条是“判决具有导向性,如按一审判决,储户泄露密码而不担责任,容易诱发金融诈骗等针对银行的犯罪”,这明显是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向法院和法律施压。银行的这条上诉理由,没有任何道理。如果由于这一案件的判决导致金融诈骗,银行应当求助于司法机关,并加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不能将这一风险转嫁给储户。
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其他地方的法院已经有判决在先,如果本案中的二审法院不顾法律和事实,也不顾其他法院的判例,无疑是一种损害法律尊严,损害司法尊严的行为。
其他判例参考:
1、储户3万元存款遭冒领银行被判全额赔偿并付息http://news.qq.com/a/20090927/000044.htm
2、三万元存款异地遭冒领开户储蓄机构被判赔偿http://news.qq.com/a/20080606/002614.htm
3、河北“200万存款冒领案”被指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