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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萝卜的法律故事(5)

(2010-10-12 16:27:33)
标签:

宋体

萝卜

处分权

发言权

民主协商

杂谈

分类: 法律常识

四、夫妻对萝卜的处分权问题

我们的萝卜兄弟在长成以后,被小G和小B夫妻卖给了另一对夫妻大G和大B,大G和大B在买到萝卜后,对于萝卜的吃法产生了分歧:大G主张炒着吃,大B主张煮着吃,做汤。当然了,这个时候,我们可怜的萝卜兄弟是没有发言权的,它只能静静地等待着自己的命运,但在它的内心里,是即不想被炒,也不想被煮。有人要问了,这个时候,到底是做为老婆的大G说了算呢还做为老公的大B说了算呢?用法律上的术语说,这个萝卜的处分权究竟归哪一方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大G和大B而言,这个萝卜是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因此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由此我们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就不难知道,大G和大B对于这个萝卜的吃法是有平等的发言权的,也就是对萝卜的处分权,二人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所以,这个时候,二人就必须民主协商了,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萝卜。当然,如果大B怕老婆的话,这个时候,大G一句话就行了,不存在争议,呵呵。

在现实中,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对日常生活中的事务做出决定,比如买个脸盆啥的。但是,当涉及到夫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做出决定,比如卖房子。一方如果背着另一方偷偷卖房子,那么,另一方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这也提醒大家,在买房的时候要小心,问清楚卖方结婚了没有,另一半同意不同意卖房,最好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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